顾客KTV唱歌触电身亡 娱乐城被判赔71万元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劳秋艳 潘俊秀)赵某某与朋友在广西某娱乐有限公司开设的KTV消费唱歌,不料在手握话筒唱歌时触电昏迷。之后,赵某某被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2月27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广西某娱乐有限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共计71万余元。

赵某某的父母牛某、赵某诉称,2014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他们的儿子赵某某与朋友在广西某娱乐有限公司开设的KTV消费唱歌,赵某某在手握话筒唱歌时突然倒在沙发上,指着话筒对身边的朋友说出“有电”后随即昏迷。之后,赵某某被送往医院,却因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司法鉴定中心证实赵某某系电击死亡。

牛某、赵某认为,广西某娱乐有限公司作为事发场地KTV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承担相关侵权赔偿责任。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牛某、赵某二人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赵某某遭电击死亡相关赔偿费用83万余元。

在庭审中,该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作为KTV娱乐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对进入其经营活动领域内的相对人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赵某某作为消费者进入该公司开设经营的KTV,该公司应当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赵某某在唱歌过程中因KTV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而触电身亡,说明该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赵某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对牛某、赵某要求广西某娱乐有限公司对赵某某遭KTV话筒电击身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该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共计7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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