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 违者最高罚款500元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首席记者 刘广超 实习生 姚程

2月1日,大河客户端记者获悉,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相关规定,该市将烟花爆竹禁燃范围作出了调整,并再次公布了处罚细则。

据介绍,漯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从2016年12月1日起,长期禁放。本次调整后的禁放区为京广高铁以东,京港澳高速以西,龙江路以南,宁洛高速以东。

记者了解到,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人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现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薛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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