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土地出让金宗地被收回,广西一公司状告政府部门
5年前,广西一家公司以1993万余元的价格竞得南宁市兴宁区一块宗地,可该公司以宗地未达到“净地”为由,未交纳土地出让金,导致该宗地被相关部门收回。去年4月,该公司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告上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一审被驳回,该公司不服上诉。3月25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审理该案。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邓诗中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法院供图
1993万竞得宗地,未交出让金被收回
2015年4月15日,广西某公司以1993.7718万元的价格竞得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一块1万多平方米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公司准备用该地块建设某品牌汽车4S店。
当年4月30日,某公司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定金为400万元,定金可抵出让金,剩余1500多万出让金,分两期在当年7月底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将土地交付土地给广西某公司。
土地交付后,广西某公司却认为,交付的土地是没有任何前期开发的毛地——山头,既不通水、通电、通路,也未平整土地,根本没有达到合同约定“净地”的交付条件。在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多次交涉未果后,该公司一直未交付剩余的土地出让金。
多次催缴土地出让金未果,2018年8月6日,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向广西某公司发通知,解除与该公司的出让合同、不予返还400万定金,该宗地仍属政府管理。
因“净地”标准之争,公司两次告部门
2019年初,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职能划归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该公司认为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解除合同通知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该年4月,广西某公司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告上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反驳称,该宗地在挂牌竞卖前,广西某公司已对该宗地进行实地踏勘,充分了解了地块周边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及附着物情况等现状,并承诺“地块范围内附着物的拆除处理,地块范围内及周边地上地下管线的接入、迁移及用地周边规划道路的建设等问题”不作为该公司不按时缴付土地出让价款的理由。该公司拒付土地出让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驳回公司诉请,二审择期宣判
2019年8月,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定,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出让的涉案土地符合土地权利清晰、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等条件,已达到“净地”标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声明等,双方均明确约定按该宗地未建设用地的现状土地条件移交给广西某公司。

庭审现场。法院供图
由此,法院判决,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解除通知正确,驳回广西某公司的诉请。该公司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审开庭当天,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邓诗中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案件所涉及证据较多,且受疫情影响开展物证交换较为繁琐,庭审过程中采用无纸化证据展示方式,以视频和照片等视听证据及其他电子证据以PPT的形式进行展示,使诉讼参与人全面、直观的了解到涉案土地从交付至今的状况。该案将择期宣判。
编辑丨卢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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