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太高让人“望房兴叹”?秦始皇的“授田制”轻松解决这个问题
房价高企,让不少人“望房兴叹”,甚至是苦不堪言。
不过,房价问题不仅仅让现代人烦恼,在中国过去的历朝历代其实也是屡见不鲜。
历史上的白居易、韩愈和苏轼等名人,虽然都曾在朝廷为官,已经属于当时的高收入阶层,但还是不约而同地都遇到过高房价问题。
他们为了能够买一处心仪的房产也是颇费周折,倾其所有,甚至要耗费好多年的光阴和积蓄。
不过,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却只有一个朝代没有这个问题。
那就是秦始皇的大秦帝国,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天下一统的郡县制帝国。
秦始皇的大秦帝国之所以能够杜绝了高房价,是因为在秦国已经实行了百余年的“授田制”。
授田制是秦国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朝廷把秦国所有的土地都收归国有,然后根据秦国的法律授予给符合资格的秦国国民。
秦国国民被授予的土地,一部分是用于耕种的田地,另一部分是用于建房的房宅地。
拥有房宅地的秦国国民自行建房,自然就不会产生房价高企的问题。
授田制的核心,是朝廷以户籍为基础,授予平民田地和房宅地
秦国授田制起源于秦孝公时期的商鞅变法,后来随着情势的发展逐步完善,内容略有不同。
授田制的主体内容一直保持统一,通常是按户为单位,朝廷授予每户普通百姓一百亩田地和九亩房宅地。
秦国普通百姓可以在这九亩的房宅地上建立自己的住所,所以并不需要到市场上去购买商品房。
更何况,当时的市场上也不会有商品房可以售卖,但可能有房子可以出租。
“贱民”阶层不能授予田地,自然也不会有房宅地。
在大秦帝国中,普通百姓是“授田制”的受益者,但商贾、开旅店者、赘婿和后父等则被视为“贱民”阶层。他们不会从朝廷获得授田,所以也不会有房宅地。
《睡虎地秦简》中包含了一条《魏律》,就是阐述了这一项规定——目前主流史学家都认为此律条在秦国应该也得到了应用。
叚(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宅。
商贾和开旅店者如果需要房宅,通常是租用官府或者其他百姓的住宅。
而赘婿和后父由于要住到女方的家里,地位低下,所以并没有租用房宅的需求。
“准贱民”阶层享有部分田地和房宅地。
◆“隐官”和“司寇”属于秦代的“准贱民”阶层,可以获得普通百姓一半的田地和房宅地,也就是五十亩田地和四亩半的房宅地。
《张家山汉简》中对此有明确的记载——基于史学界“汉承秦制”的共识,在秦代也应该有类似的法条。
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
“隐官”是指身有残疾,曾经受过刑但已经释放的人,通常在官府或者官办作坊里服役。
“司寇”是指一类犯有轻罪的犯人,依照秦国的法律可以享有部分权利,但比“司寇”更严重的刑徒则是完全丧失了获得田地和房宅地的权利。
◆“准贱民”的子女属于普通百姓,成年后可以单独立户,同样可以享有百亩田地和九亩房宅的权利。
据《史记·蒙恬列传》记载,秦代大宦官赵高就是隐官的儿子。
“赵高昆弟数人,皆生隐宫(官),其母被刑僇,世世卑贱。”
有爵位者可以分得更多的房宅地。
秦代实行二十等军功爵制,秦人爵位的高低,决定了他所拥有田地和房宅地的多少。
例如最低的爵位——公士爵位,朝廷会额外赏赐一百亩田地和九亩房宅地。
《商君书·境内篇》内对此有明确的记载。
“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 ”
秦国士兵在战场上斩杀一名敌人就可以获得公士爵位,斩首数量越多,爵位也就越高。
爵位越高,朝廷赏赐的田地和房宅地就越多。
这也是秦兵在疆场上奋勇杀敌的驱动力,这才让秦朝军队有了“虎狼之师”的“恶”名。
秦代授田制中的“房宅地制度”对于今天仍有借鉴意义
秦代的这种制度在今天仍然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在不少国家和地区仍然得到了部分应用。
◆例如我们农村中的宅基地政策,其实就和秦代的房宅地有些类似,但目前只是适用于农村。
◆新加坡的“组屋”政策,可以堪称是秦代“房宅地”制度一个进化版本。
新加坡政府修建了大批的公共房屋,然后用低廉的价格出售给中低收入的新加坡国民,从而让新加坡人实行了“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拥有绿卡的中低收入外国人,可以申请购买二手组屋;高收入者和其他外国人则只能购买价格昂贵的私家住宅。
为了应对高房价,让“居者有其屋”,秦代的政策在现代社会还是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你们说呢?
参考资料:
《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简》、《中国古代土地国有制史》、《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试论秦自商鞅变法后的土地制度》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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