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一白车未碰撞也要承担责任!

2020年10月28日08时00分,吴某驾驶蒙K号牌小型汽车,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沿万业富城小区西侧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纺织街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让由东向西直行的赵某某驾驶蒙K号牌普通三轮摩托车,致赵某某驾驶的普通三轮摩托车与其左侧车道同向行驶的吕某驾驶的蒙K号牌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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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东胜交警调查后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中吴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过错,赵某某、吕某无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吴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某某无责任;当事人吕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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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5
  • 有的非机动车道,他为什么要走机动车道

    • 都是机动车

  • 东胜某些司机开车越来越讨吃了,管管哇。

  • 哪怕你直接拐到最右侧车道也不会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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