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教师工资待遇,请把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教育公务员
据教育部官网消息,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重要提醒,要求各地要切实防止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问题反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将继续关注各地“不低于”落实情况,对问题严重的地方将实行挂牌督导,对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严肃追责问责。
据悉,2020年,经各方共同努力,全国所有县(市、区)均实现“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目标。但据反映,目前一些地方在考虑给公务员普遍发放奖励性补贴时没考虑义务教育教师。
这表明,落实“不低于”任务还任重道远,这一方面需要各地切实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随公务员动态调整机制,另一方面要强化督导问责,让教育督导“长牙齿”,对不履行教育职责的地方严肃问责。
出现在给公务员普遍奖励性补贴时不考虑义务教育教师的情况,一些地方的解释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指的是“工资”,而不包括补贴、奖金,因此,在给公务员发奖励性补贴时,不考虑义务教育教师。这是在玩概念。按照这种对工资水平的理解,只要把教师的基本工资做得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基本工资,而不考虑津贴、补贴、奖金,就早已经实现了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甚至高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了。
对于这种“玩概念”落实规定,国务院多年前就明确提到了“收入”二字,要求“实现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其意图很明显,是要求保障教师的收入水平不得低于公务员,公务员发奖金,义务教育教师也得发一样水平的奖金。
近年来,针对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待遇问题,不少教育界人士提出,应该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把义务教育教师纳入教育公务员序列加以保障。这可解决各地在保障教师待遇时,还把教师和公务员区别对待的问题。对此,2018年初发布的《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提出,要突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保障和管理。
在没有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时,我国要求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随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动态调整机制。在笔者看来,建立这一动态调整机制,各地有必要把义务教育教师作为国家教育公务员的“先行理念”,有了这一基本的理念,也就会在调整公务员工资收入时,把义务教育教师一并纳入,甚至考虑到教育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给义务教育教师更有力的收入待遇保障。比如我国杭州地区,在去年就已经明确提出要率先实现教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公务员。
当然,保障教师的待遇,不能仅靠地方政府的自觉,还需要进一步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财政经费来源问题,二是教育督导问责问题。总体看来,拖欠教师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的地区,主要为财政实力比较弱的地区。我国义务教育教师的待遇,还主要由县级财政保障,因此,保障的力度受到当地财政实力的影响,要提高义务教育教师的待遇保障力度,有必要强化省级财政统筹,由省级财政统筹保障全省义务教育教师的待遇。
我国能在去年全面实现“不低于”的目标,教育督导功不可没。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明确要求,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凡未达到要求的地区要限期整改达标,财力较强的省份要加快进度。
2019年年底,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通知,明确2020年将把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保障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督导。2020年7月1日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微言教育”和“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号同步开通“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举报平台”。
要根治不保障教师待遇问题,落实“不低于”,需要持续发挥督导的作用,教育督导应该聚焦地方政府教育履职督查,追究不履行教育投入责任,存在严重教育生态问题的地方政府的责任。
本文原载:新京报2月27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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