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小伙奋勇跳水救下3人后牺牲 家属是否可以向被救者追偿?

年仅17岁的小英雄因见义勇为、舍身相救不幸牺牲

据此前的相关报道:

8月2日凌晨4点20分左右,17岁的男孩韩兴博和朋友们在河北秦皇岛海岸上游玩时,突然听见海里有人大喊“救命!”

他们来不及脱掉外衣,急速向海里游去,发现有三名20岁左右的女生不慎陷在海沟中。

据事件的目击者称:“(韩兴博)个头稍微矮一点,但他冲在(救援的)最前面了。”

韩兴博不顾一切地跳到海沟中,一个一个地把三个小姑娘向上推,另外几名小伙伴手拉手向外拽她们。

最后,从唐山来秦皇岛旅游的三名女生成功脱险,而大家却找不到韩兴博了。

与韩兴博同行的伙伴们和海边晨练的市民马上报了警。

消防指战员、海警战士和蓝天救援队到达现场展开救援,直至今早6点25分才找到韩兴博的遗体。

这个鲜活而无畏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17岁。

随后据媒体报道,韩兴博的姐姐表示:弟弟救人当天,她没有和三名女子及家人接触过,后来对方也没说过不认识韩兴博的话。

此后,三名获救女子家人都来到殡仪馆对弟弟表示过悼念,并表示如需要帮助,愿尽力帮忙。

施救者韩兴博在没有法定职责或义务的前提下,不顾个人安危、跳海救人而不幸溺亡,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

那么,家属是否可以向被救者追偿?我们先来看看以下这个案例。

同样的情形,发生在2020年6月某夜。重庆江津一小伙李某为救跳江的友人吴某,溺死江中。

法院最终判决,根据民法典第183条规定,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见义勇为,吴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案例解读▲

在热议该社会事件的同时,许多网友也提出了关于见义勇为相关法律责任的问题。

普法君在此为大家进行普法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普法君说法

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见义勇为:

1、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2、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3、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适用公平责任

若见义勇为失败,未达到见义勇为的预期目的,也不影响公平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公平责任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具有顺位性

先由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害。同时,也可以由受益人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但如果出现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时,应当由受益人承担公平责任,即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

案件反思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法律对该行为本身所蕴含的社会价值和意义,都是肯定和赞同的。

来源:广州普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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