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与未成年女子同居生子,构成强奸罪

来源:中国路桥新闻网

【案情】

2019年9月,已经成年的岩某与当时未满14周岁的艾某在一款聊天软件上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交流,两人互相产生了好感。由于艾某身材高挑,岩某一直不知其未满14周岁,艾某也未曾告诉过岩某自己的实际年龄。随着交往的深入,岩某与艾某发生了关系。1个月后,2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2020年10 月,艾某产下一子。案发后,岩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承认了其违法行为,艾某也证实了岩某的供述,双方自愿签订了谅解协议书。

【法院判决】

结合被告人岩某自首情节和认罪情况,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被告人岩某从轻或减轻,从宽处理。9月30日,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宣判,法院认定岩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说法】

与不满14岁少女发生关系以强奸论,未成年人处在生理和心理的发育阶段,很多方面还不成熟,社会生活阅历浅,难以承受怀孕、生子、家庭生活的负担,难以应对婚后的各种家庭矛盾,很容易造成心灵创伤,破坏正常的生理和心理发育。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有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此外,未成年人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一起生活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为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积极找寻关心、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措施和路径,最重要的是改变旧习俗,融入现代文明社会的主流文化。

(俞为鹏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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