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门面还给你——瓮安法院依法执行排除妨害纠纷案



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2021年11月11日,瓮安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排除妨害纠纷案,返还两门面交付申请执行人。


2019年景某恒、景某全因故搬迁至瓮安县银盏工业园区某小区。自2019年秋收起,在未征得瓮安经济开发区某公司的同意下,将玉米、农具、木材等放置在该公司所有的门面内,经该公司多次劝解催告二人搬离无果,后于2021年1月诉至瓮安法院,法院判决限景某恒、景某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门面恢复原状,返还给瓮安县经济开发区某公司。

后景某恒、景某全未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搬出门面内物品,瓮安县经济开发区某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经多次协商,景某恒、景某全均表示不同意搬出门面物品。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生效判决的效力,在县委政法委大力支持下,在瓮安县公安局的协助下,瓮安法院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并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瓮安检察院检察官全程监督。


11月11日上午8时30分,随着本次执行总指挥、瓮安法院党组书记、代理院长周黔江一声令下,现场指挥长、瓮安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德舜带领执行局全体成员及法警队干警兵分两路,奔赴执行现场。到达现场后,各组人员按照分工分别进行现场执行维护、物品清点记录、物品搬运监督和被执行人思想疏导工作。至中午14时,景某恒、景某全存放在瓮安县经济开发区某公司门面内的物品全部搬出至被执行人指定地点重新存放。

法官说法

我国实行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中,瓮安县经济开发区某公司系门面的合法权利人,其物权应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景某恒、景某全占用该公司门面既无法定事由也无约定事由,其占用行为已经妨害了该公司对物权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故二人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将门面返还瓮安县经济开发区某公司。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作者:焦淑慧 编辑:姜朝仁

编审:周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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