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门面还给你——瓮安法院依法执行排除妨害纠纷案


2019年景某恒、景某全因故搬迁至瓮安县银盏工业园区某小区。自2019年秋收起,在未征得瓮安经济开发区某公司的同意下,将玉米、农具、木材等放置在该公司所有的门面内,经该公司多次劝解催告二人搬离无果,后于2021年1月诉至瓮安法院,法院判决限景某恒、景某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门面恢复原状,返还给瓮安县经济开发区某公司。
后景某恒、景某全未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搬出门面内物品,瓮安县经济开发区某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经多次协商,景某恒、景某全均表示不同意搬出门面物品。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生效判决的效力,在县委政法委大力支持下,在瓮安县公安局的协助下,瓮安法院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并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瓮安检察院检察官全程监督。


法官说法
我国实行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中,瓮安县经济开发区某公司系门面的合法权利人,其物权应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景某恒、景某全占用该公司门面既无法定事由也无约定事由,其占用行为已经妨害了该公司对物权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故二人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将门面返还瓮安县经济开发区某公司。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作者:焦淑慧 编辑:姜朝仁
编审:周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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