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小孩商场滑冰被撞,属于哪个责任?

四川某商场的溜冰场,6岁的洋洋(化名)一个人在溜冰场内溜冰,入场溜冰时他并没有穿戴护具而随后在溜冰的过程中,洋洋直行滑入溜冰人群时不慎摔倒在了彭某(成年人)脚下面,随后将正在滑行的彭某撞倒在地。彭某在倒地前因为重心不稳,其右脚冰刀将洋洋右脸划伤送医治疗后,发现洋洋脸上留下了一道疤痕。后续洋洋父母将溜冰场和彭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洋洋是被彭某的冰刀致伤,但彭某属正常溜冰被动摔倒后才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这是无意识的,一、彭某既不存在故意,二、不存在过失,因此彭某不应对洋洋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另外,溜冰活动本身就具有一定危险性,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该活动,经营者应当有特殊的要求和保护措施,同时彭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有法定的保护洋洋人身安全的监护义务,溜冰场经营者允许未满10周岁的洋洋进行溜冰这种危险活动,理应意识到可能存在的人身危险性,溜冰场工作人员应当为洋洋提供保护装备并安排成人陪同,在没有监护人陪同下不应该让洋洋进入溜冰场内进行溜冰活动,其次洋洋父母让洋洋在无任何护具保护的情况下自行进入溜冰场溜冰,对洋洋受伤也存在监护不当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洋洋的父母自行承担30%的监护责任,溜冰场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洋洋各项损失3万余元,

统计66案件显示,法院判决家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有33件,占比约42%,但未有一例案件中家长被判承担全责。梳理家长需要担责的33件案例中,家长被判承担30%责任的居多,共计有12件,占比39%,最少的也被判担责20%,最多的担责90%。值得注意的是,66件儿童发生意外伤害的案例中,有36件在事故发生时,孩子的父母没有在孩子身边,占比约47%。孩子发生意外伤亡,家长监管不力也要承担责任。

事实上,我国多部法律对家长监护责任都有规定,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监护资格。”但现实是,至今未见有父母因损害子女合法权益而被撤销监护权,家长因看护不力导致未成年人致死、致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几乎为零。

  在其他国家,父母有责任监护照看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将未成年子女单独留在车内、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用有性侵前科的人看护儿童、未成年子女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均被视为危害儿童的行为。如果因监护不周或疏于看护,比如父母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致使儿童发生意外,父母轻则会失去监护权,重则会因“危害儿童罪”或“虐待儿童罪”被定罪而坐牢。

法官说法:强化监护人责任感 避免悲剧重复上演

法官指出,孩子成长,父母是第一监护人。在国家层面,应加强和细化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禁止性条款,如增加“家长避免将学龄前儿童独自留在车内”、“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留在家中”等条款,以此强化监护人的责任感、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避免悲剧重复上演。

某某中院法官指出,每当孩子出事时,绝大多数父母除了陷入悲痛和自责中,很少能够检讨反省自己是否切实履行了为人父母最基本、最不能忽略的监护责任。

  同时,公众也大多认为损失了孩子的家庭是最应得到同情的,很少有人注意到,绝大多数的悲剧完全可以从父母或者其他相关监护人那里减少甚至杜绝,只要监护人稍加注意,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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