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是明中叶对赋役进行改革而确定的制度。“鞭”又作“编”,简称“条编法”。明中叶时,赋役多而杂,地主、官绅凭特权豁免,农民负担沉重。嘉靖年间,出现严重的财政危机,朝廷乃决定改革赋役制度,推行一条鞭法。
《明史·食货志二》记载:“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即把赋与役合在一起,通计一省税赋,通派一省徭役,官收官解,除秋粮外,一律改收银两,计亩折纳,所以叫一条鞭法。具体做法一是把田赋和繁杂的徭役、杂税合并为一条统一征收;二是把徭役部分地摊入田亩,既根据人丁又依照田亩征收;三是田赋、徭役和杂税合为一条后,一律征银。田赋,除政府必须的米麦仍然交实物外,其余以白银折纳;徭役,一律实行银差。这就确定了货币在赋税征收中的主导地位。
嘉靖年间在部分州县试行,万历九年(1581年),在全国推行。这是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一次重大改革。因为实施这一改革的前提是清查土地,所以一条鞭法实行不久因遭官绅、地主、豪强的阻挠而停止,然而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了下来。
一条鞭法的实施一是简化了赋税征收手续,客观上起到了均平赋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二是它实行赋役折银征收的办法,适应和促进了明朝中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三是它推动了中国封建赋役制度的进步,使两税法以来由人头税向土地税转化进程前进了一大步,为清初“摊丁入亩”的变革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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