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改新:日本的自我突破
日本于古坟时代确立了统一的氏族制国家,飞鸟时代中(公元593——710),建立推古朝,定国号倭国亦作大和国。
六世纪的日本是一个贵族联合政体,而天皇只有名义上的统治权。587年,用明天皇薨,外戚苏我氏扶持推古天皇登基,以圣德太子摄行国政,构建苏我氏和天皇家共同执政的格局。
但是,苏我氏的势力在不断膨胀,为维护天皇统治,圣德太子大力推广佛教,同时数次派出遣隋使学习经验。公元602年圣德太子以征讨朝鲜半岛为由招募了约2万5千的大军,至此拥有了一定的军事力量,借此迅速颁布“冠位十二阶”、“宪法十七条”正式在制度上“中国化”。
所谓冠位十二阶,即是以“德、仁、礼、信、义、智”六个德目的名义,各分大小共十二阶位,以冠的不同颜色为顺序,表示爵位的大小,根据个人功绩录用人才,可以晋升,不能世袭,打破了特定家族对官员和贵族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氏族门阀势力,切割氏族的承传,以强化天皇的权力和决定官位的等差,具有培育宫廷官人——贵族官僚的目的意识。可以说,这为树立律令理念和建立官僚机构打下了初步的基础,迈出了氏族制向中央集权制过渡的第一步。
而宪法十七条,则是推古十二年(604)夏四月,圣德太子亲自制定的日本最早的成文法典,其吸收了当时已传入日本的中国佛典与儒籍的含义,以“中和”为基础,调和儒佛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成为构建政治道德和伦理道德的准则,层层相扣的诠释天皇的权力至高无上,任何家族都得无条件臣服天皇。
622年,圣德太子死后,改革陷入了短暂的低迷期,国内大乱。640年前后以僧人僧旻、高向玄理为代表的遣隋使们陆续归国。中大兄皇子、中臣镰足等人,于645年 (即日本皇极天皇四年)6月12日,趁皇极天皇在日本飞鸟板盖宫太极殿接见三韩(即高句丽、百济、新罗)使节,举行“受贡”仪式时刺杀了苏我氏家主——苏我入鹿,史称乙巳之变。645年孝德天皇立,次年颁布《改新之诏》,定年号“大化”。
大化改新在政治上废除了贵族世袭制,建立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体制,中央设置二官,八省,一台,即八省百官制,定七色十三阶冠位,两年后定十九阶冠位。又确定中央、地方的行政区划和组织,中央分京师和畿内(京都周围地带),地方分国、郡、里。官吏由国家任免,废除世袭制。设置关塞、防人(戍边军)及驿站,各置职官。日本的“八省百官”制和国郡里制,其实受到了唐朝三省六部制和州县制的影响,两者虽在形式上有差异,但其性质都是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
在经济上,大化改新废除了贵族私有土地制度和部民制,实行公田公民制度。与此同时,还“罢昔在天皇等所立子代之民,处处屯仓及别臣、连、伴造、国造、村首所有部曲之民,处处田庄。 ”废除了皇室的屯仓,贵族的田庄以及部民,收归国有,成为“公地、公民”。并在此基础上,实行了班田收授法与租庸调制。
班田六年一班,即政府每隔6年,班给6岁以上的男子口分田2段,女子为男子的2/3,私奴婢为公民的1/3,公奴婢同公民数。受田人死后,口分田归公。班田农民担负租庸调。租,即实物地租,受田每段交纳租稻2束2把。庸,是力役及其代纳物,凡50户充仕丁1人,50户负担仕丁1人之粮,1户交纳庸布1丈2尺,庸米5斗。调,征收的地方特产,分为田调、户调、付调。田调按土地面积征收。田1町征收绢1丈、絁2丈、布4丈。户调按户征收,其数量为“1户赀布1丈2尺”。付调随各乡土特产征收。同时,把贵族的土地收归国有,部民转为国家公民;国家定期把土地分给农民耕种,向他们收取赋税。
大化改新后,大和正式改名日本国,这是日本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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