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谎与自欺:康德道德视域中的谎言问题


来源:社会科学报社
作者:孙小玲

说谎问题在康德哲学中是一个令人瞩目的问题。康德将说谎视为“对人性本身的伤害”。究竟说谎有什么特殊性,以至于康德作出在大多数人看来完全不近人情的论断?



在1797年发表的《论出自人类之爱而说谎的所谓法权》中,康德将为援救无辜者生命而对罪犯的说谎视为对真诚与诚实义务的违背,并将这一违背责为“对人性本身的伤害”。这使得说谎问题在康德哲学中成为一个引人瞩目的问题。



康德在说谎问题上并不缺乏实践洞察力


对于康德的上述立场,学界大致有三种解读:全然拒斥、部分辩护及完全辩护。第一种解读认为,康德对说谎救人的指控不仅凸显了康德伦理学不切实际的严苛性,而且折射出其普遍主义道德理论,甚或康德本人隐藏的黑暗面。佩顿可以被视为第二种解读的代表,他认为,虽然康德对说谎救人的道德与法律的指控都是不成立的,但从康德道德理论的整体来看,这只是一个不幸的偏误。对此,他提出了两个论证。其一,他认为,这一偏误可以归因于康德没有区分三个层面的原则。第一层面上的原则,即道德的定言命令,仅仅从形式上规范行为的准则,不直接关涉行为,因此不允许也不需要例外。但是,第二与第三层面的原则是应用于行为的中间性原则,必须考虑行为发生的具体情景而允许某些必要的例外。与佩顿相似,科斯加尔德也将这一缺陷归结为康德理论不切实际的理想性。其二,佩顿注意到康德对于说谎的态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伦理学讲稿》中,康德肯定了“必要的谎言”,并给出了一个与说谎救人可以对观的例子:如果有人知道我有钱,问我你家里有钱吗。如果我保持沉默,他就认为我有钱。如果我说是,他就会抢走我的钱;如果我说不,那么我就说了谎。我该怎么办?只要我是在被暴力强制情况下被迫作出虚假陈述,并且我无法通过沉默来救自己,那么谎言即是一种防御。


不难觉察,佩顿的第一与第二论证是互为消解的。第一论证其实将他所认为的康德在说谎问题上的偏误看作其理论实践性欠缺的结果,但第二论证恰恰表明,康德并不缺乏实践洞察力,即使在说谎问题上也如此。所以,真正的问题并非康德道德理论是否缺乏实践性,而是究竟说谎有什么特殊性,以至于康德最终放弃他曾经持有的观点,而转向一种在大多数人看来完全不近人情的论断。



义务冲突视域中的说谎问题


刘作的《不能撒谎与人格的统一性》就从说谎具有的特殊性入手,试图为康德在《论说谎的法权》中的立场作出一种完全的辩护。他认为,我们应当在两个层面上理解真诚的义务。它首先是作为一种具体道德义务的真诚,但在更深层的意义上,真诚的义务是对自己的人性与人格统一性的义务。说谎也相应地是在这两个层面上对真诚义务的违背,因此,在任何情形下都是不可辩护的。在义务的层面上,无论其意图如何,一切说谎,当然也包括为了救助他人说谎的准则,都不可能通过康德的普遍性公式的测试。我很怀疑这是一个正确的论断。说谎救人的准则显然不同于为了偏好与自身利益说谎的准则,而只有后一类准则(比如为了偏好的利益的假许诺)才是康德在其对准则的普遍性测试中所排除者。也正因此,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的完全的义务不允许的只是“为了偏好的利益的例外”。但是,在说谎救人的例子中,构成冲突的并非偏好与义务,而是两种不同的义务,即诚实的义务与救助他人的义务。


义务的冲突一直是伦理学最为困难的问题之一。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指出,义务的冲突可以从义务所具有的根据来理解,“它们的这一个或者那一个不足以使人承担义务”。但康德也承认可能没有一种道德上令人满意的方式解决现实中发生的义务冲突,其结果是,无论我们作出何种选择,都可能留下道德缺憾,但这一缺憾并不构成道德指控的理由。所以,尽管对罪犯的说谎违背了诚实的义务,康德却仍然指出“非真理(说谎)若是对他人有巨大好处,仍然有某种崇高性,近乎美德”,因为在此“心地的良善取代了真诚”。由此,即使可以证明说谎救人不能通过普遍性法则,我们也没有对其作出道德指控的理由。



刘作显然也意识到这一点,因此,他更强调的是:说谎救人之所以是不道德的,不只是因为它违背一个具体的(真诚的)义务,而是因为它,或者说任何谎言在更深的层次上都是对人性的毁弃。但是,何以说谎是对人性的背弃,对杀人者说真话而置无辜者的生命于危险境地不是对人性与人格统一性的违背?刘作似乎没有给出清晰解释。


康德伦理学的价值


其实,康德自己提示了一个解释。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区分了外在与内在的谎言,并且将前者即对他人的说谎归结为自欺。自欺就其道德意义而言是“由于自己特有的或善或恶的意念而欺骗自己”,并阻碍了在我们心中建立真正的道德意念,因而其所体现的就是人性的根本恶。显而易见的是,正是通过将说谎首先界说为对自身而非对他人的义务,并进而将所有的说谎现象归结到道德的自欺,并将其与根本恶相关联,康德方能赋予说谎这样一种特殊性:正如根本恶能够“败坏一切准则的根据”,说谎也是对一切义务的根基的毁弃,并因此甚于谋杀与一切其他暴行。也正因此,说谎是对人性的直接损害,因为人性或者说人格性即在于其道德性。



在《说谎与自我义务》一文中,笔者指出,不是所有对他人的说谎都可以被还原为自欺,也不是所有的道德过错都必然包含自欺的要素。一个为了偏好的利益作出虚假许诺的人可能自欺地认为他仍然有某种善的动机,也可能根本不作这样的自我欺骗和自我辩护,而直截了当地承认自己的行为没有道德的理由与正当性。所以,问题是为什么康德认为自欺是道德恶必不可少的构成性要素,以至于我们可以将根本恶界说为一种道德自欺。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写道:“在对纯粹的、被去除了一切利益的道德法则的无限尊崇中,有某种如此特别的东西,就像实践理性把它表象给我们来遵循那样,而实践理性的声音甚至使最大胆的恶徒也感到颤栗。”对于康德来说,对法则连同其绝对约束力的意识是毋庸置疑的理性事实,这一理性事实也构成了我们自由的唯一证明。所以,除非通过自欺避开“法则的目光”,道德过错与恶都将无可解释。但是,一旦假设道德法则对恶徒都具有令人尊崇的权威性,对“法则的目光”自欺的逃避也将难以解释——我们究竟从何处获得自欺的力量与支持?或者自欺与恶不是自由能力,而是能力与自由的缺失与匮乏,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又在何种意义上应当为无能而负责?对此,康德给出的唯一的答复可能是作为一切道德过错的根源的根本恶是人所无法理解的。



所以,一旦接受康德在说谎、自欺与根本恶之间的贯连,说谎也就具备了根本恶所特有的不可理解性,对无法理解的东西的辩护与反对都只能是表面性的。这当然不是说对康德在说谎救人问题上的论断不应当有所辨明争议。即使人类生存中有许多不能被完全理解的东西,伦理学却仍然承负着(至少在某些方面)指导人生的使命,并因此必须力求清晰性,至少不在开端处屈服于不可理解的东西。就此而言,康德伦理学的价值或许更多地在于他将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作为其道德形而上学建构坚定不移的起点。

采编:永方
排版:莫一
审核:永方
美工/VI: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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