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真相的探寻——“印证”与“排除合理怀疑”

邓子滨的《真相拼图》认为“过去的犯罪真相难于查明”,并指出,寻求犯罪真相,取决于如何描述、回溯、重构事实,也取决于如何理解法条文义,而法条文义有时又离不开法学家的理论建构。所以,犯罪真相的查明是困难的,是应当谨慎的。

这让我想到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事实的方法、标准,并简单地加以思考。

一是“印证”,从正面认定是否构成犯罪。龙宗智教授表示,印证就是不同证据“所含信息”的“相互照应”及“共同性”;在以印证为最基本要求的证明模式中,证明的关键是获得“相互支持”的其他证据等。

个人认为,尽管印证作为证据规则,有很多的司法解释予以引用,但目前印证理论含混,规则难以有清晰、统一的认识标准。更重要的是,印证是从正面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正如文中所说“如果知道最后拼成什么样子,就更容易完成。”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个人认为,目前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先入为主、有罪推定思维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往往影响司法机关的侦查方向,忽略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证据,更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二是“排除合理怀疑”,从反面证伪的角度排除合理怀疑,否定所谓的案件事实。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立法机关指出,“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这是对“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的解释与要求。笔者认为,,“排除合理怀疑”一方面要判断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是否要继续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要判断证据本身是否合法。因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符合“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虽然这种标准可能导致错判无罪、放纵罪犯,但更重要的是减少错判,减少冤假错案对个人的伤害。具体案件中,在有罪推定的思维下,存在有罪证据相对容易,但是,如果案件中尚有疑点,不能排除存在他人作案的可能性,那就是没有实现从反面的证伪,虽然,更多的是要遵循自由心证,但对于防止冤假错案,所产生的效果比“印证”大得多。

最高的法律是人的良知,虽然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无法有具体、明晰的操作规则,但“于心安处才是归途”,因此,个人认为,刑事诉讼中真相的探索,应坚持反面证伪的“排除合理怀疑”,而非正面定罪的“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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