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将利息损失纳入行政赔偿范围,没必要再争论了
真是没想到,对于我昨天发的文章《无视指导性案例,不支持赔偿利息损失,有的法院实在大胆》,许多网友评论留言。有的网友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发布的九起审理行政赔偿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真是“自古评论出人才”,网友的意见是正确的,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案例当作指导性案例,确实错了。为避免给网友们造成不必要的困惑,今天再对利息损失是否属于行政赔偿范围这个问题作一下论述,如有不妥,欢迎网友们继续批评指正。
实际上,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已经明确将利息损失纳入行政赔偿范围,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利息损失是否应该得到支持的争论应该结束了。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行政案件的利息主张是按照贷款利率主张,还是一年期定存利率主张?
按贷款利息主张
按贷款利息主张了,但是高院按一年期定存利率判的,经历了15年的时间,按定存给,人民币都缩水了
我的行政赔偿案件,按定期5年2017年利率5.25%算的,现在还没有结案
讲的太好了,谢律师
用于仗义执言!在道德滑坡的现实下,难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