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通报,唐山打人事件的三个可能结果
6月11日,“唐山打人事件”有两个官方通报值得注意,一是,唐山公安局路北分局通报称,9名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受伤女子伤情稳定;第二个是来自于廊坊公安局广阳分局深夜发布的通报:根据省厅指定管辖,发生在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的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由广阳分局侦查办理。该通报表示,我局将严格依法办理,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发生在6月10日晚的“打人事件”,经过大家大致清楚,一句话概括:9个“凶神恶煞”的男人,在大庭广众之下调戏并群殴了三名在此就餐的女性,其中一个是制止暴行的见义勇为者。事件导致两名女性受伤严重。事件经网络发酵后,路北分局快速反应,在次日11号,分别于当地和江苏将9名涉案人员抓获。
一次群情激奋的事件。官媒、艺人、妇联、律师、普通网民集体下场声讨“9渣男”。有细心人表示,此事件相关报道一天内引来20亿人次点击浏览。
针对9名涉案人员下一步获刑的分析,法律界人士也给出了三种可能:
1、受伤女子轻微伤,施暴者行拘最高15天,及赔偿;
2、受伤女子轻伤,施暴者被以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罪起诉,两罪兜底最高获刑5年以下;
3、受伤女子重伤,施暴者最高获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主犯、从犯划定,9名涉案人员中主犯,不管几人,都将根据被伤害女子的伤情程度获刑。而从犯,则有可能“缓刑”。
事件发生后,许多人担心9个渣男有“背景”和“保护伞”,结合案情的时间点,以及唐山“扫黑除恶”正在进行时,人们希望这一次正义不要迟到。令人愉悦的是,不仅仅是官媒及时跟进,廊坊公安局11日深夜的通报来得及时,案件被省厅指定管辖,也就是异地侦办,即便9名渣男有“保护伞”,也鞭长莫及。

人们的注意力开始向“惩罚”9个渣男方向关注,有一点毋庸置疑,实施伤害女子的9名嫌疑人,即便被处于最高刑罚(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罪兜底轻伤5年以下,重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是“咎由自取”,很多人甚至觉得无期徒刑或者枪毙都不为过。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要依法处理。
于是在想,这样一个引起群情激愤的案件,这样一群下手残暴的凶徒,他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危害人类罪?

大家理解的危害人类罪(也叫反人类罪),是不是只适用于战争?那么,“危害人类罪”有哪些特征?是否可以应用于非战争的司法实践?
搜狗百科是这么描述的:危害人类罪(外文名:Crimes Against Humanity),旧译为“违反人道罪”,又译为“反人类罪”,指侵犯人权或人的正常生存权,取消或剥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在战争期间发生的解剖谋杀、羞辱、奴役、驱逐、监禁、酷刑、强奸以及基于利益、政治阶层、宗族、民族等原因进行的迫害或其他不人道行为。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该罪名中文译名确定为“危害人类罪”。
规约中的定义为“是指那些针对人性尊严极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
唐山打人事件的9名成员,似乎完美聚齐了“对人性尊严极其严重的侵犯与凌辱的众多行为构成的事实”。

危害人类罪有十一个构成特征:即谋杀行为、灭绝行为、酷刑、奴役行为、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的行为、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性攻击行为、迫害行为、强迫人员失踪的行为、种族隔离罪、其他不人道行为。
从唐山打人事件视频分析,9个凶徒至少符合“迫害行为”和“其他不人道行为”。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针对“迫害行为”最后的定义为:除基于政治、种族、宗教或者人种方面的迫害以外,还包括“民族、文化、性别及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
而针对“其他不人道行为”的要件是这么描述的:行为人以不人道行为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精神或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国际刑法可能不适用国内法,但对于制造“唐山打人事件”血案的9个凶徒来说,我们的刑法的确需要有“杀一儆百”的条款来震慑那些“无差别”攻击他人的凶徒。
期待制造血案的9个歹徒受到正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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