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卖出的摩托车出了事故,我居然还要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王老大于1997年购得一辆摩托车,于2011年出售给瞿老二,瞿老二于2018年3月出售给胡老三。2018年4月,胡老三驾驶该摩托车与吴老四相撞,造成吴老四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胡老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摩托车的强制报废日期为2010年9月(摩托车的强制报废时间为13年),且早已无法正常行驶。
吴老四起诉到法院,要求王老大、瞿老二、胡老三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吴老四的请求,判决王老大、瞿老二、胡老三连带赔偿吴老四各项损失13万余元。

【法海说法】
王老大、瞿老二深感委屈:车辆又不是我驾驶的,关我啥事?这也是很多人不甚明了的事情,毕竟这俩人并非侵权人。
其实,真正委屈的并非王老大、瞿老二,而应当是受伤的吴老四!我好好地在大马路上走着,却被一辆报废的摩托车撞了!摩托车也没有牌照、也没有保险,我受的伤谁给拿钱治疗?
1.报废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从道理上我们都知道,之所以规定强制报废,就是因为车辆的零部件在使用的多年之后会有很大的损耗,使用性能会大大降低,一旦上道行驶非常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从法律上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驾驶已达强制报废日期的机动车,并规定对于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既然是这样,别说是胡老三了,就是瞿老二购得该摩托车后也无法登记上牌,更无法购买保险了。

2.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相关人员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既然是强制报废、不允许转让的车辆,自然是不允许使用、更不允许转让的。这时的“偷偷”转让当然也是存在过错的。那么,转让前后的相关人员对于发生的事故自然也是存在责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对于强制报废的车辆多次转让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如果是机动车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呢?
那么,相对而言,受害人的权益就有更多的保障了。
如果是由于机动车存在着产品缺陷,而且交通事故与这个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受害人既可以要求机动车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又可以要求机动车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机动车没有投保保险,或者保险不充足,那么要求生产商或者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不失为一种更好的选择。
多次转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最后一次转让人和实际驾驶人承担责任。
第一次转让时应该不到报废期吧?至于后来多次转让达到报废期了,为何还要原车主承担责任?
主要那是报废车的,所有人都要承担责任。
不变名太危了
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