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适用“少数票计入多数票”这一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规则?
Goodmorning! The lower the cognition, the more arguments. These people like to use an example to deny commonality! And the result of it is to be isolated from the world! Only by agree to differ and not arguing with each other can we narrow the distance with people!
早上好!认知越低越爱抬杠,用个例否定共性!抬杠的结果就是自绝于天下!求同存异,矜而不争,才能在交往中拉近双方的距离,成全彼此。
这几天啊,有网友试图一招如影无形脚扳倒本号小伟,谁也估不到,小伟一式斗转星移踢到他小弟,后飞出一个风暴战锤对之完成“反杀”。犒劳耶、刘嘉玲啊,未屎过!
究竟是什么问题引发武林大战呢?主要是一网友歇斯底里认为其所称的“从众原则”已被判无效,尤其是广州地区。那何为所谓的“从众原则”?其实这是不准确、不规范的讲法,我们大可果断摒弃。下面,我们就正确适用“少数票计入多数票”这一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规则展开讨论:
一、“少数票计入多数票”的表决规则应由业主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根据《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也就是说,是否适用所谓的“少数票计入多数票”这一表决规则,应在业主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予以明确,有约定则适用,无约定不适用,这主要遵循业主的意愿。
二、如何正确适用“少数票计入多数票”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首先,这里需要明确一下“少数票”的定义,这里的“少数票”是特指未参与表决的业主的投票数。按照通常情况,业主表决的意见分为三种-同意、反对、弃权(不投票表决的视同为弃权),上述提到的“少数票”只适用于弃权的情形,不能适用于反对的情形。也就是说,如弃权票为少数票的,则可依法依约计入多数票;如反对票为少数票的,但不能计算多数票。
然后,何为“多数票”?我们简单以总人数为90人、建筑物总面积为9000㎡决定住宅小区内“重大事项”为例。同意票有40、反对票有30、弃权票有30,那此处的同意票可视为法定的“多数票”吗?直接把30张弃权票计入40张“多数票”不就行了吗?这当然不能,纯属违法违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必须明确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两个环节:一是参与表决的业主所占面积和人数的要求。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如果没有足够的业主参与的业主大会会议,不能进行表决,即使表决其决定亦属违反程序而无效。二是表决同意的业主所占面积的人数要求。业主决定“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举例说明中的“多数票”应超过:面积=9000*2/3*3*4=4500㎡;人数=90*2/3*3*4=45人。
最后,只有表决同意的业主所占的面积超过4500㎡、人数超过45人,方能认定为所谓的“多数票”“多数人”。此时,所谓的未参与表决的业主的“少数票权数”可依法依约计入“多数票权数”,但反对票不能计入“多数票权数”而应独立存在。
三、是否“少数票计入多数票”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已然废止?毫无根据一本正经地沙碧碧地说道这一规约已被废止的当为扯淡,纯属主观唯心主义、片面主观臆造!无论是住建部的具有全国普遍适用效力的《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还是2021年12日作出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规定。),亦或是经修改后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政府规章《云浮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点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约定的,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不得计入表决的多数票),这就非常明确了“少数票计入多数票”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已然有效,但是否适用主要由业主共同决定,并且亦未收到有关部委、地方政府关于废止这一规则的决定,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亦认可这一规则。
如《刘彦成与上海市闵行区高兴花园二至四街坊业主委员会(第三届)业主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终16424号](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
c74ffe6467354113b5b7ae3600c22322)载明,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主要争议在于涉案决议和公告的送达程序和表决程序是否违法。...关于表决程序,根据上述规则规定,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意见。高兴花园业委会称其在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时,因已表决的多数意见为同意票,故将未反馈的票数视为同意票,该行为符合上述规则的规定。且高兴花园业委会亦提供了开票结果统计表、统计过程视频等证据,以证明表决同意的票数所占面积和人数均已超过法定比例。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涉案决议和公告的送达程序和表决程序均合法...。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上诉案时,亦认定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少数票计入多数票”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有效和合法,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那是否有例外?确实有例外,如《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就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表决,未投票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不得计入已表决票。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使用维修资金等仅涉及部分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由该部分业主共同决定。但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小样的不能说“用明朝的剑砍清朝的官”、“尉迟恭大战张文远”那样胡混。当然,你说“少数票计入多数票”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是否就百分百公平合理?确实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我们继续以上述总人数为90人、建筑物总面积为9000㎡决定住宅小区内“重大事项”为例,并且要极端一点,同意票有49张、反对票有48张、弃权票有3张。那如果适用“少数票计入多数票”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那肯定同意票占优,但那48张反对票足以说明该决定“很有问题”,即便通过了估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亦难以落地,并且就相当于活生生地剥夺了那48张反对票的胜率。所以说,凡事一分为二看,时事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更合理、更公平的永远在路上,要相信继续完善,推动不断向前,善提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我们明确了“少数票计入多数票”的表决规则应由业主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结合《民法典》有关规定和举例说明分享了适用这一规则的正确姿势,讨论了这一规则仍然有效,并且有相关的司法实践活动支撑,但亦有部分地方性立法明确禁止适用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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