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个存款花了2年?95岁老人状告银行
30万存款变遗产,花了2年时间也没能从银行取出来,这件事让95岁的王大爷最终选择状告银行,通过诉讼拿回属于自己的钱。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案件的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北京卫视和央视也都为这个案件做过专门的节目。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涉及的法律知识对大多数家庭都有参考价值,今天我就带大家了解这起真实的案件。

一、银行为什么拒绝取款?
王大爷出生于1923年,于1964年和于大娘登记结婚。考虑到王大爷比于大娘大了十几岁,夫妻俩商量后就决定把30万存款存在于大娘名下。2015年6月25日,于大娘在工商银行国展支行开立存款账户,当日存入30万元,存款类型为定期存款。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1月27日,于大娘因病去世,该遗产没有进行分割,存折存放于王大爷处,后因取款时密码输入错误,账户被冻结。

王大爷找到工商银行国展支行申请提取该笔存款,工商银行国展支行认为王大爷需要办理继承公证手续才能支取于某的存款及利息,因王大爷未能提供公证材料,工商银行国展支行拒绝为其办理取款业务。
银行这么做也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于是,王大爷只能找公证处。
二、继承公证的证明手续困难重重
当时王大爷已经93岁了,为了顺利取出这30万,王大爷找了于大娘的侄儿帮忙跑腿。工作人员一听来意就先给他打了“预防针”:但凡和“遗产”沾边,这事就麻烦了。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王大爷和于大娘上无父母、下无子女,王大爷显然是于大娘的唯一的合法的继承人。但是,证明起来没有那么容易。
比如,需要证明于大娘的父母已经不在了,但是于大娘父母已经去世很久,没有死亡证明。后来侄子为了证明,特地跑回老家拍了墓地的照片。
此外,侄子跑到二老原来的单位调取人事档案时,却再发现一个问题——二老曾经有过一个养子。

尽管王大爷表示,早就与养子解除了收养协议,还提供了一份解除协议书。
原来,2011年11月13日,王大爷、于大娘与王某签署有《解除收养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九七二年夏,因收养人无子女,经被收养人之父张某之母于某与收养人于某、王大爷共同协商,同意将时年九岁之被收养人张某作为收养人之养子,改姓为王某,随同收养人共同生活。直至一九八五年冬搬入他当时所就学之北京师范大学宿舍居住,于次年夏北师大毕业后,至今一直没有联系。现经双方协议,自今日起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与养子关联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解除……”,该协议有王大爷、于大娘、王某及证明人于某签名。
虽然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可公证处表示,无法确定真伪,必须要去法院认定。
为此,王大爷将养子告上法庭,以证明双方之间已解除关系。
2017年5月2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1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王大爷、于某与王某2011年11月13日签订的《解除收养协议书》有效。
银行在诉讼中也提到,王大爷曾经到公证处申请办理过公证手续,但由于公证处的手续过于繁杂,要求提供的材料比较多,王大爷年事已高,在公证处办理手续的过程并不是非常顺利。
三、法院怎么看?
折腾了2年还是没有把钱取出来,王大爷只好把银行告了。
法院认为,于大娘死亡后,其在工商银行国展支行存款的二分之一应属王大爷所有,另外二分之一应作为于大娘的遗产。因于大娘生前未对该存款立有遗嘱,该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继承。
因养子王某已于2011年11月13日与于大娘、王大爷解除了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王某无权继承于大娘的遗产。王大爷作为于大娘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于大娘生前在工商银行国展支行的存款继承权为王大爷享有,王大爷依法对该存款享有所有权,故王大爷要求确认于大娘在工商银行国展支行的银行存款30万元及利息归王大爷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法院确认于大娘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展支行的银行存款三十万元及利息归王荫民所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展支行负担。

对于当初银行拒绝王大爷取款要求的行为,法院认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本案中,于大娘死亡后,在未确定王大爷是否为于大娘唯一继承人时,工商银行国展支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上述规定,拒绝王大爷支取于大娘存款,并无明显不当。
四、有公证遗嘱就够了吗?
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生老病死是人生之常态,本案中,逝者于大娘生前未立公证遗嘱对涉案存款进行分割,王大爷现已年逾九旬,还需为支取该笔存款四处奔波,实属不易。建议老年人在确保银行账户安全的前提下,将自己基本的资产状况告诉值得信赖的家人,与此同时,老年人应当摒弃守旧观念,在生前立好公证遗嘱,遗嘱不仅是对自己遗产的一种交代,更免除了离世后遗产可能带给亲人的诸多麻烦。
但是,有遗嘱就够了吗?
在2018年的时候,有公证遗嘱可能是够的。因为以前公证遗嘱是有优先效力的,其他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法律依据是《继承法》,规定原文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因此,以前有的公证处根据《公证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公证书不是必备的。
但是从2021年开始,这样就不行了。因为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删除了上述规定,公证遗嘱没有优先效力,遗嘱是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因此,有遗嘱不一定能够保证免除离世后遗产可能带给亲人的诸多麻烦。即使是公证遗嘱,也不能确保是最新的遗嘱,不能直接按照公证遗嘱内容办理继承权公证,还是要通知其他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确认大家都没有异议了才能办理。
当然,遗嘱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设立遗嘱,可以把财产梳理一遍,只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遗嘱中的安排也大概率都会实现,只是不一定能够直接通过继承公证实现,有争议的话也需要通过诉讼实现。
五、呼吁关注家庭财富的管理和传承
王大爷之所以折腾了2年才取到钱,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不知道存折的密码。
这个问题其实有一定的普遍性。我们在办理婚姻和继承方面的案件时,经常有这样的感受,就是大家可能不够了解家庭财富的真实情况。
有的婚姻案件的客户在看到法院的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格的时候,感慨道:怎么这么多表格、这么多信息和数字要填,家里又不像公司有财务!
有的继承案件客户在亲人离世后、想要继承财产时,才发现,自己并不了解家人的财产情况,比如有哪些银行卡,密码是什么,余额是多少,有没有股票、基金、保险或其他财产?
大家比较了解的财产信息一般是房产,其他的就普遍不太了解。其实,很多人都不够重视和了解家庭财富的管理和传承。
除了不够重视和了解之外,这背后还有一个原因:家庭不是法律主体,不能作为一个主体去成为财产的所有权人,这导致家庭或家庭没有独立的财产,财产是登记在家庭成员名下,或者由家庭成员占有。
关于这一点,可以对比公司来理解。公司是法人,可以有独立的财产。公司的财产都在公司这个主体名下,方便做统一的管理;如果股东变更了,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人依然不变,还是这家公司。所以,公司的传承在法律上障碍比较少,更多是业务上、管理上的挑战。
但是,家庭的财产不是。家庭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难以做统一的管理。而且,如果有家庭成员身故,其财产可能由继承人继承,所有权人将变更。这给家庭财富的传承带来了挑战。
所以,建议大家关注家庭财富管理和传承,认识家庭财富提前规划和安排的重要性。可以先梳理家庭财富的情况,同时也加强相关的法律规定,尤其是《民法典》的学习,然后结合赠与、遗嘱、保险、家庭信托、保险金信托等工具做好规划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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