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建言《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日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协征求意见建议。部分政协委员通过“政协直通车”等履职平台参与立法协商,提出意见建议。

委员们认为,营造无障碍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加快建设城市无障碍环境,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开创人民城市建设的新局面,有必要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相关条例,对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维护、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等加以规范和引导,固化和提升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为提升无障碍环境规划建设、信息交流、管理协同水平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八章八十五条,包括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维护、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社会共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委员们对其主要内容表示认同,委员们认为,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系统协同、通用易行、安全便利、广泛受益的原则,体现人文关怀与社会支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委员们希望切实从6方面进行规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等提供便利和条件。

明晰管理职责,强化统筹协调。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关联紧密的部门,按照职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推进无障碍社区建设;依法设立的相关社会组织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加强设施建设维护,夯实硬件基础。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明确无障碍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监理单位的责任,强化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在规划审查、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方面的要求;规定相关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要求;明确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管理人的维护管理责任。

加强无障碍信息交流,助力社会包容发展。明确将无障碍信息交流纳入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规划,推进数字化服务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明确政府部门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市民服务热线、紧急呼叫、政务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无障碍举措;强化影视节目、图书报刊、服务终端设备功能以及电信服务等方面的无障碍要求。

完善无障碍社会服务,保障服务可及提质。规定国家机关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对外服务场所提供无障碍服务的要求;细化选举、公共服务、司法诉讼以及教育考试、医疗卫生、养老、商旅文体、公共交通等方面的无障碍社会服务内容;鼓励、支持无障碍信息平台建设,推动线上线下服务融合,涉及医疗、社会保障、生活缴费等服务事项的,保留传统服务方式。

促进社会共治,营造无障碍友好环境。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宣传引导;加强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培训;倡导志愿服务。

加强监督管理,提升工作实效。将无障碍设施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第三方评估机制;支持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

原创 政协头条

作者:政协头条记者 顾晓红

编辑:杨骁希、吴文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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