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费遭拖欠 诉至法院护权益
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林某支付原告张某杰欠款8000元。
经审理查明:林某使用张某杰的货车运送土方,一直未支付费用,2019年12月31日,受林某委托,杨某昌向张某杰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张某杰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杨某昌署名。2022年3月7日,林某向杨某昌出具一份证明,该证明载明:关于张某杰与林某运输款8000元事情,当时杨某昌帮我运土,现场我委托杨某昌打出字据给张某杰,债务纠纷与杨某昌无任何责任,特此证明,林某签字并捺指印。上述事实有欠条、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杰与林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张某杰为林某运输,已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双方已形成事实运输合同关系,林某理应向张某杰支付运费8000元。庭审中张某杰承认欠条系林某委托杨某昌所写,故本院依法驳回张某杰对杨某昌的诉请。因张某杰和林某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张某杰主张利息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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