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恋爱被分手,女友手持欠条告到法院,判了!

情侣之间的经济往来纷繁复杂

转账、赠与、借贷等等

倘若双方分手

恋爱期间的这些开支如何认定呢?

一方是否有向给付方返还的义务呢?

以借条结算的恋爱期间给付款应不应该返还呢?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韩梅梅、李雷(双方均为化名)通过世纪佳缘婚恋网站认识并确定了恋爱同居关系。

在双方同居交往期间,李雷向韩梅梅微信转账9340元(包括520元及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双方生活开销由李雷支付了12600元;韩梅梅在此期间亦有些许支出。

2019年3月,韩梅梅发现李雷在网络上借贷,遂向李雷提出分手。分手之后,韩梅梅将同居期间由李雷支出的费用结算为23000元,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李雷的妹妹。

但李雷一直表示会将韩梅梅转账的上述款项予以退还,多次在微信聊天中称:“我会还给你的,我也不能让你背这个锅。”

经双方协商后,李雷向韩梅梅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了韩梅梅确向李雷妹妹转账23000元,李雷愿意分期偿还该笔款项,并于2019年8月底还清。

然而,在偿还1000元后,李雷一直未偿还剩余款项。韩梅梅遂诉至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中,韩梅梅支付同居期间已由李雷负担的共同开支23000元后,双方经协商后确认该款项最终由李雷承担并出具了欠条。涉案欠条系双方关于同居期间共同开支承担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公序良俗,且该费用的承担不会使李雷陷于生活困难的境地。因此,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雷应支付韩梅梅剩余款项22000元。


李雷不服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转账、共同生活消费开支并不当然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但本案中,韩梅梅、李雷之间分手时签订的“借条”,属于结算合约,是对恋爱期间的转账、共同开支等经济往来进行结算后而形成,双方之间形成了转化型的借贷关系,因此韩梅梅有权要求李雷还借款。

法官在此提醒,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对待属于恋爱期间产生的具有特殊意义金额的转账,比如520、1314等金额,往往被认定为恋爱赠与,一般不予认定借款关系而发生返还。

恋爱消费需量力而行、合理谨慎,恋爱“赠与”要厘清性质、心甘情愿。只有树立起正确的恋爱观和消费观,才能维系健康向上的恋爱关系,毕竟一起经历“风雨”,才能明白“担当”的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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