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哥”掉包离婚协议!别奢望男人出轨后还有道德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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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回顾
自愿离婚后,被“掉包”的协议
她介绍,2022年12月6日,自己与前夫何某某到渠县婚姻登记部门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后。一个月冷静期后,双方再次到渠县婚姻登记部门离婚。她称:“民政局工作人员又拿了一份《离婚协议书》,我以为还是之前签订的协议,(没有细看)签字之后就回家了。”
记者了解到,男方何某某39岁,从事防护栏安装工作;女方杨女士35岁,未上班。两人育有三子女,大女儿15岁,儿子13岁,小女儿10岁,均系未成年人。
双方的《离婚协议书》显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大女儿由女方抚养,二儿子和小女儿由男方抚养,双方独立负担所抚养的子女一切费用;财产方面,共有财产为渠县价值5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价值5万元的轿车一辆,以及价值3万元的停车场经营权。
轿车和停车场经营权都归男方,男方需一次性支付女方20万元,并独自清偿商品房剩余贷款16万元,再将其过户给儿子。
事情进展到这里都还算顺利,只是第二次的协议中,对于那套房子的处理,男方悄悄加了一句话:“男方何某某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权。”
正如杨家弟弟的疑惑——按理,双方在冷静期后,如无协商一致后的补充或变更条款,就维持原样。为什么民政局工作人员让双方再签了一次不一致的离婚协议?
之后,杨女士到民政局了解情况,希望查看婚姻登记相关档案,但工作人员竟然说——拿不到双方签订的第一次《离婚协议书》,而且,双方第二次签的就是原来的离婚协议。
嗯?你口头说是就是吗?证据拿出来,真相一目了然啊!
目前,渠县民政局负责人之出来了,表示已接到杨女士的投诉,正调查此事。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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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声音
过户给孩子后协议无效
对此,男方何某某表示,自己作为儿子的父亲,还有儿子的爷爷、奶奶都是有“永久居住权”的,这合理吗?有法律效力吗?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陈小虎律师表示,目前房屋系男女双方共同所有,都具有居住权。如果男方有新的感情,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其女友不可居住,如果结婚了可居住。同时,待房屋过户给孩子后,男女双方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男方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权)也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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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记
不要用“前夫”的过错惩罚自己

记得看过的电影《钟无艳》曾解读过离婚的三种方式:怒冲冲,恨绵绵,淡淡然。有什么分别呢,怒冲冲是一时之气,恨绵绵是爱意消尽只剩悔恨,而淡然然是心如平湖,毫无波澜,覆水难收。
所以呢,管他是人是鬼,都没关系,君既无情我便休。不要自我否定、委屈、拉扯,更不要自轻“黄脸婆”失去青春和魅力。
找到律师,争取该得的那一份。然后move on,去喜欢的地方,做喜欢的事,去把掌心的生命线和爱情线都走远走宽。
记得要做一个自由的,强大的,快乐的,签名时记得看每一行条款的女孩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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