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象刑到肉刑,看背后的社会变迁
我们都知道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律法严苛,法家统治下的人们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肉刑。
什么是肉刑?古代的肉刑分为五种,合称五刑,分别是:
墨——脸上刺青
劓(yì)——割鼻子
刖(yuè)——剁脚
宫——宫刑
大辟——杀
说到这儿可能会有疑问,商鞅最后不是被车裂而死的吗?然而五刑里面却并没有这一条啊。别着急,且听我娓娓道来,先从这些残忍的肉刑什么时候开始出现讲起。
象刑
根据《汉书·刑法志》的说法,远古时期的人们民风淳朴、夜不闭户,根本用不上肉刑。到大禹统治时期,社会风气已经没有以前好了,无奈之下只好使出肉刑。但肉刑出台后,社会风气不仅没有恢复,反而越来越差,肉刑就一直被沿用了下来。
但仔细想想就知道,在尧舜时不可能没有坏人,即便是好人,也会有犯错的时候。比如好人张三半夜肚子饿,想生火做饭弄点吃的,结果不小心把隔壁李四家点着了,李四一家四口丧命,这样的情况该不该罚?
尧舜时期也有制裁,《太平御览》里记载,那时候的制裁手段是“象刑”,就是象征性惩罚,比如该墨刑的,让你戴个黑色的头巾就可以了;该宫刑的,把裤子前面剪出一个洞就行。大家意思意思,不真的伤残人性命,但前提条件是黑色头巾不准摘下来,带洞的裤子出门必须得穿上。
这种看起来不痛不痒的制裁方法,真的有用吗?还不如抽几鞭子、上一百杀威棍来得有效。荀子就曾质疑过,这分明就是重罪轻罚,等同于鼓励大家为非作歹。
按照我们现在的眼光看,确实是这样,犯了罪,不坐牢、不挨打,心理强大一点,脸皮厚一些,这事就过去了,造成不了什么实质性的伤害。
然而,我们比较一下肉刑和象刑,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点,就是被处罚的人很容易从外观上辨别出来。无论是五刑还是象刑,都会在犯人身体或者心理上造成永久的伤害,任何一个人看到带有刑罚特征的人,心里就会立马出现三个字——“大坏蛋”。
在古代那种群居社会里,人口流动性很小,大家基本上一辈子都生活在一个地方。象征性惩罚的严重程度不比死刑轻松多少,甚至可以说让人生不如死,用现在的话说就是“社会性死亡”,这一点古今中外莫不如是。
《旧唐书》里就记载过吐蕃的风土人情,当时的吐蕃非常崇尚勇士,打仗的时候一定得是前队的人全部战死了,后队的人才接着上。战死最光荣,病死最窝囊,哪家要是祖祖辈辈的男丁都战死沙场,他们家一定会成为高门大户。
在这种风俗下,如果有人临阵败逃该怎么处罚?答案是既不打,也不杀,而是在他的脑袋后面绑上一根狐狸尾巴,人多的场合拉着他走一圈,表示这个人跟狐狸一样胆小。受惩罚的人,痛苦的程度仅次于死。
《圣经》里记载亚当和夏娃有两个儿子——该隐和亚伯。该隐杀了他的兄弟亚伯,被上帝判处流放。该隐居然觉得上帝这么做太残忍了,要求给他减刑。
刚看这段的时候我觉得很搞笑,你把自己的亲兄弟杀了,上帝没打你没骂你,只是让你滚蛋,还留了你一条小命,有什么不满足的?而最后的结果居然是上帝也觉得有点残忍了,同意了他的请求,变相地给他减了刑。
象刑的实质是一种内部放逐,在人类社会早期,处罚本族成员最严厉的方式并不是杀,而是是把人逐出族群,你爱去哪儿去哪儿,反正这里没有你的位置。一旦脱离了族群,外界就是洪水猛兽和外族敌人,单个人几乎没有任何生存能力。本族人不忍心下手,于是就交给大自然和外族人去做。
荀子不理解是因为荀子生活在战国时代,彼时的社会规模和人口流动性已经比上古时期强了很多很多,象刑这种惩罚已经不再适用了。
比如今天我在赵国被判处了象刑,明天换身衣服就可以逃往齐国,开启人生新的篇章,这样一来谁还惧怕象刑?反倒象刑会成为歹人的庇护伞,做错事了大不了不在这里混了,去别的地方十八年后又是一条好汉。
我们同样理解不了,是因为我们如今的社会规模和人口流动性更胜于历史过往,感受不到象征性惩罚的力度。
不过事情并非绝对,如今在那种人口流动性小的地方,象刑的威力依旧存在,比如农村或小镇里面的妇女惧怕自己招惹上流言蜚语,中小学班级里的学生害怕自己被孤立和嘲笑等等,都可以看成象刑的存在形式。
刀劈斧剁
那既然到了战国时代,社会规模不断扩大,人口流动性不断增强,象刑这种没什么实质性伤害的刑罚,逐渐不适应新时代新社会格局的发展,又该怎么约束人们的行为呢?
这个时候法家就出来了,他们提倡的严刑峻法逐渐占了上风,受到各国的欢迎。
和儒家不同,儒家的理论脱胎于宗法社会,一切以血缘亲情为出发点,讲究亲疏有别;法家的理论则脱胎于人口流动性更强,范围更大的社会,在法家看来大家都是陌生人,既然都陌生,那就一切按照法律规定来,除了君王,人人平等。
儒家就很讨厌人人平等,总不可能你爸和陌生人一起平等对待吧?这是反人性的。我们可以把儒家理论看作适用于小农村,法家理论适用于大都会。
在刑罚上,法家将之前不掉皮不掉肉的处罚,转变为残酷的大砍大杀,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剁手去脚,到后面甚至株连九族,这意味着在新的社会格局里,人们的荣誉感和羞耻心逐渐淡漠,刀砍斧剁的惩罚更让人惧怕。
从另一个角度说,社会规模的扩大,人口流动性的增加,会稀释人们内心的荣誉感和耻辱感,人们会更加看重真金白银的利益,更惧怕刀劈斧剁的惩罚。至于不掉皮不掉肉的象刑,大不了换个圈子生活,没准儿还能活得更好。
所以进入战国开始,利用法家理论变法的国家,刑罚标准不断提高,从大劈大砍到株连九族。
但这样也有个问题,由于战国是个乱世,所有的乱世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不怕死的人多!
所谓“宁为太平犬,不做乱世人”,生在乱世,不怕死的人机会多。横竖都是烂命一条,倒不如搏一搏,没准儿单车就能变摩托。
不怕死的人多了,严刑峻法还有用吗?老子说过“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战国的统治者们会因为不怕死的人多了,就考虑降低严刑峻法的标准吗?
答案是不会。因为在统治者看来,不怕死没什么了不起的,比死可怕的事多着呢。
你不是不怕死吗?那就加重死刑的痛苦程度,以前是五刑,在此基础上增加“具五刑”,死之前让你把所有的刑罚体验一遍,折磨够了,最后砍头,还要把你剁成肉酱,煮熟了去喂狗。
如果这样还不行,那就连坐,一人犯法,株连九族。什么?诛九族都不怕?那就扩大范围,全乡全村跟你不沾亲带故的人,因为你的犯罪行为一块儿连带处罚,无他,只是因为跟你住得比较近而已。你不在意自己的性命不要紧,别人在乎他们的命,他们会为了保命严防死守盯紧你,稍有苗头就立马制止。
这种办法可谓是“立体交叉式覆盖”,最大限度地规避老百姓犯法的风险。此后历朝历代多多少少都有所继承,虽然它源自法家,但后世再信仰儒家思想的皇帝,都很难把这种刑罚废除。
说到这里,我们就能理解文章开头说的,为什么“五刑”里面没有车裂,商鞅却被车裂而死?因为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大,刑罚威慑的阈值越来越高,换句话说,老百姓们越来越不怕死了,统治者们要想继续稳固统治,只能不断提高刑罚的严峻程度,让老百姓们不敢再犯。
魏文侯当初任用李克(即李悝)变法时,李克写了一本《法经》,里面对盗贼处罚规定得很重,有人在路边捡了一捆无人认领的豆子,抓到了就得剁一只脚,虽然无人认领、没偷没抢,但心里动了偷抢的念头,也得重罚。
《法经》一共六篇,按顺序依次是《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克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要想把国家治理好,最迫切的事情就是消灭盗贼。
古代“盗贼”的含义要比现在宽得多,小偷小摸,杀人放火,起义造反都算盗贼。魏国的开国君主魏文侯也算盗贼,他属于窃国大盗。只不过盗贼做到了他这个水平,不仅不会得到处罚,还能颁布法律去惩罚别人,但是心里多少会有些担忧,如果别人也模仿他该怎么办?
所以魏文侯要在魏国境内,全方位对盗贼行为严防死守,最好所有人一点点偷盗的心思都不要有,跟李克的法家思想是一拍即合。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法家搞这一套严防死守、严刑峻法,将整个社会全部纳入监控之内,不禁让人想到“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故事。
当初周厉王暴虐无道,首都人民对他很不满,于是周厉王派巫师在民间监听,听到有阴阳怪气说话的人,统统抓起来杀掉。导致首都人民走在大街上只能用眼神来交流——道路以目,最后发生“国人暴动”,民众将周厉王赶下了台。
这个事情发生在公元前842年,后人由此得出一个道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管理老百姓不能防得太死,要有个出口,多疏通采纳群众的意见。
那后人是不是都牢记并遵循了这个道理呢?从法家的盛行来看,很显然是没有。不仅没有,后世统治者还将“防民之口”玩出了花儿。
战国第一个变法的魏国,在法律条文里就有明确规定,议论国家政令和杀人同罪,一律死刑抄家,妻子罚入官奴。战国最后一个变法的秦国,在此基础上更上一层楼,不仅说风凉话的要治罪,说好话的也一样。
总之无论国家颁布什么法令,老百姓只能做两件事,闭嘴和服从。难道他们都不看书,不知道“防民之口”的教训吗?不,他们当然知道,只不过时代不一样了。
周厉王时期还是传统的宗法社会,“国人暴动”里的“国人”指的是首都人民,多多少少都和周厉王沾亲带故,算是周朝的小股东,当然也还有召公这样的大股东,都有一定的政治权利。他们联合起来,是有这个力量将周厉王推下台的。
但是到了战国时代,整个社会礼崩乐坏,宗法体系全面瓦解,比如魏文侯之下,几乎全部都是外聘的高级打工仔。这种局面下,管理的性质变成了陌生人管陌生人,“防民之口”在技术上完全可行,而且也必须要做到“防民之口”,才能以雷霆速度推行变法。
尾声
最后总结一下,我国古代的刑罚从上古时期不掉皮不掉肉的“象刑”,逐渐演变成刀劈斧剁的严刑峻法,根本原因是时代变了,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人们的生存能力得到提升,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人口的流动性和社会规模与日俱增、不断扩大。
在这个局面下,用大砍大杀来震慑民众、用陌生人来监管陌生人、国君以下人人平等的法家思想适应了时代的发展要求,逐渐盛行起来。
多说一句,不是说法家的就一定好,孔子当年反对成文法的原因也不是没有道理:第一,有限的法律条文无法囊括人类复杂的行为,比如正当防卫就很难界定,操作起来太复杂;第二,语言文字具有模糊性,留下了很大的解读空间,容易被那些机灵的人钻空子,最后谁能玩转法律条文,谁就能赢得官司胜利。
试想孔子如果生在当代,估计有很大的可能会支持英美的海洋法系,尤其是英国的法律。法家的不足之处他们自己也知道,但那不重要,重要的是拿出简单明确可操作的标准,让全社会迅速执行,一切以效率优先,尽快走上富国强兵的道路。像儒家那样扯皮拉钩,等长老们商量,猴年马月了才能解决问题。
以史鉴今,从中我们也可以学到一个为人处世方法,在如今的中国,和那些长期生活在人口流动性小、地区较为封闭的人群打交道,比如小县城、农村等,采用温情脉脉、亲疏有别这种带有强烈人情纽带的方式去沟通,更容易获得对方的好感和信任;而在人口流动性强,社会规模较大的地方,比如北、上、广、深这类一线城市,采用客观理性、就事论事、一切按规则这些看起来似乎有些不近人情的方式去处事,效率会更高,因为你也节约了对方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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