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剑南春董事长私分2.6亿国资被判5年,是重罪轻判还是量刑得当?
上午撰文说了张泽群”灵魂发问“中的大学生掏鸟窝案,但是群情激愤,大家认为就算这个案件没问题,另外两个案子也有问题!我也实话实说,铁链那个案子我真的一无所知,好像听胡锡进谈过,没有去了解,也不知道过程,所以没法写,但是另外一个案件还是可以说道说道的,那就是:原剑南春董事长私分2.6亿国有资产案!

灵魂发文不灵魂
我们还是先看看公诉人的案情描述吧:
2000年起,被告人乔天明出任剑南春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至今。2001年1月4日,被告人乔天明经绵竹市人民政府任命为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3年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乔天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2006年至2012年期间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38万元。改制期间,被告人乔天明伙同他人,通过伪造财务资料等方式隐匿国有资产2.635736亿元归改制后的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依法判处私分国有资产案。法院对被告人乔天明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亿元;私分的国有资产及其相应收益予以追缴,返还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政府。

案情的基本情况
不知道大家看明白没有,这2.6亿适用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而不是贪污、受贿或者职务侵占这样罪名,这是为什么呢?因为这2.6亿最终归属是改制后的剑南春集团,而不是直接落入乔天明的口袋里!而说到这里,为了方便读者了解案情,咱们又不得不说说当年非常著名的剑南春改制了!

剑南春
剑南春的改革起于1994年,但是最关键的那一关在2003年,那一年,是剑南春从国企迈向商业集团的关口,所有职工最后以职工工会的名义占股10%~15%的股权(实际受让16.47%的股权),单股的价格在8元左右。这次关键的改制,让剑南春摘掉了国企的帽子,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有限公司。

剑南春
到了2012年,剑南春准备第二次改制,目标就是上市!而上市首先要做的就是清理股权,也就是把散乱的股权全部归于集团,在这个过程中著名的“退股门事件”爆发,剑南春集团停工半年之久,损失不可计量!最后解决的方案是:集团以14元以上的价格回购所有职工股份,这个事件才最后平息。然而,正因为这一风波造成的余波,至今剑南春作为中国白酒的著名品牌,竟然还没有上市!

中国白酒三驾马车
乔天明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发生于第一次转制时期,目的就是增加改制后的剑南春集团资产!请大家注意,这笔资金的转入的时间点不管在分权之前还是分权之后,都是不损害所有股东利益的(如果在之前,股东不损益,如果在之后,股东得益)!另外,2004年剑南春的估值为9.29亿元(不含商标价格,也不能确定是否包含私分的2.6亿元),而今天剑南春的估值为700多亿元,如果按照最后法院的判决,也就是本金附带收益的话,可以确定剑南春集团至少要退赔给国家近200亿元!换言之,增值了!

剑南春
所以,大家不要看到“私分国有资产”就马上跳起来,这个私分和以往的私分还真的不是一回事,因为整个过程目前看来没有贪污受贿的内容,而且是多方得利的结果!如果真的涉及贪污受贿或者非法经营,起诉的罪名也不可能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说明白这些,我们来看看法理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定义和量刑标准!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特别打了红字的地方是最有意思的地方。首先,如果2003年剑南春集团没有股份制化,那还真的说不上私分国有资产,但是最后股份制完成,这个要件也就成立了!其次,即使数额巨大,这个罪的顶格处罚也就是七年,而乔天明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中饱私囊(至少现在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也符合这个定罪的相关认定!

私分国有资产
事实说完了!就这个案子来说,如果我们可以接触到的资料完全属实,乔天明的犯罪事实清楚,量刑也得当,没有一点问题!所以这里我就必须要批评张泽群老师几句了:您是一个公众人物,您嘴上需要一个把门的,有些事情您不清楚不该凭自己的想象去说,在帖子里你写上“私分国有资产2.6亿判5年”这几个字,对于广大并不具备法理常识的老百姓来说,第一反应就是有人贪污受贿2.6亿被判处5年徒刑,他们连什么案件都不知道更别提什么法理、认知或者对错了!但事实上,我想您自己应该也并不了解你说的那三个案例吧!
所以说:带节奏的不一定是什么敌特,有时候那些一知半解的自己人,他们带起来的节奏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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