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的命就值3000?”父亲造炸药为儿子报仇,法院:判你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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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的命就值三千块钱吗?!”

17岁少年被围殴致死,幕后主谋却因不到年龄没有获刑,被害少年父亲反而因为私造炸药为子报仇被判了死刑!

事情到底是怎么演变到如此地步的?

17岁的小马是一名普通的高中生,因为其和善的性格,在学校里的人缘还不错,加上学习成绩也很好,是一名不折不扣的三好学生。

不同于小马这类好学生,其所在的高中里还有很多平日不以学业为主,反而成日拉帮结伙,漠视校规校纪的不良少年。

张某就是其中的一员,平日他所在的“小团体”经常以欺负同学为乐,深受学校同学和老师的厌恶。

这天,小马骑着父亲给其新买的自行车像往常一样来到学校上课,刚进校门就碰到了张某。

看到小马骑着新自行车从他的面前经过,从小家境一般的张某感觉小马是在向其炫耀,于是当即拦下了小马并出言挑衅。

但为人和善的小马并没有被其言论所激怒,想到马上就要考试了,小马没有理会张某的无理取闹,径直的向教学楼骑去,而他的默不作声反而被张某认为是不把他放在眼里,是赤裸裸的挑衅!

在校园里嚣张跋扈惯了的张某本想打压一下在面前“炫富”的小马,没想到对方理都没理自己就离开了。

心有不甘的张某越想越生气,于是他联系到了五名社会人员,以支付其300元报酬的代价,约好了放学在学校门口一起堵住小马好好教训一下他。

等到放学,小马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放学回家,刚出校门没多远就被张某喊来的五名小混混拦了下来。

在确定被拦下的就是小马之后,五人不由分说的就对小马开始了拳打脚踢。

莫名其妙被打的小马来不及做出任何反应就被对方打倒在地。

因为对方人数众多而自己只有孤身一人基本不可能做出有效的反抗,只能一边双手抱头护住脑袋一边大声呼救。

而这五人一看小马不仅不认错还敢呼救,于是下手变得越来越重,直至小马躺在地上没了动静才离开了现场。

这时接到其他同学举报的学校领导才匆匆赶到了现场,随后将满脸是血的小马送往了医院。

小马的父母接到学校通知后也赶到了医院,看到满身是伤的儿子,小马的母亲已经是泣不成声。

而小马的父亲也赶紧找到了学校领导了解情况,但从学校口中得知的信息也只是小马平时与人为善,并没有与谁结仇,学校也在对此进行调查后将情况反映给了公安机关。

经过医生的初步诊断,小马所受的都是皮外伤,留院观察一天就可以回家休养了。

听到医生的话在场的老师和小马的父母都松了一口气。

经历了这么一遭的小马表示自己有点累了,于是父母让其先睡一觉休息一下,没想到这一睡小马就再也没能醒过来。

睡醒一觉的小马突然感觉头晕恶心并开始呕吐,随后没过多久就昏迷了过去。

小马的父母立刻喊来了医生,虽然医院立刻对其进行了全力抢救,但无奈小马最终还是因为严重的颅内损伤永远的离开了大家。

一条年轻的生命就这么逝去了。

不仅小马的家人悲痛万分,警方也是相当重视。

在小马被打入院后,接到学校报警的警方立刻通过调查锁定了五名打人的社会人员并将其拘留。

通过核实后,警方惊讶的发现五名打人者里年龄最大的也才刚满18岁,最小的一人还未满14周岁!通过对几人的审问,警方很快就把雇凶打人的张某传唤到场。

至此,参与殴打小马的几人全部归案。

法庭上,因为闹出人命,早已吓傻的几名不良少年在法庭上痛苦的忏悔着,表示自己只是想教训一下小马,并没有想过会闹出人命来!

几人的监护人也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但小马的父亲马某则表示,自己一分钱不要,就要他们偿命!

由于涉案的几人大部分都是非成年人,案情比较特殊,法院决定择期宣判。

过了几天宣判结果下来了,当即让所有人都目瞪口呆。

原来,参与殴打小马的几人里,除了一名已经年满18周岁的被判处了13年的有期徒刑,其余的三名刚满14周岁的打人者仅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而其余参与涉案人员都因为未满14周而免于刑罚!

最让马某无法接受的时,作为幕后主使的张某竟然因为未满14周岁最终只被处以3000元的罚金!

“我儿子的命就值三千块钱吗?!”马某当庭愤怒的质问到法官,而法官虽然也很同情马某一家的遭遇,但无奈法大于请,只能依法做出判决。

判决过了没多久马某的妻子就因为悲伤过度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已经家破人亡的马某万念俱灰,将其全部财产过户给了妻子,准备用自己的方式为死去的孩子讨回公道!

这天,马某在街上发现了其中的一名打人者,于是他悄悄跟踪其至家中,在确定其居住地之后又离开了。

马某又打听到了当初误诊导致小马没有得到及时医治的那名值班医生的住址。

随后他托人买来了大量的火药硝石等制作炸药的材料,准备找机会开始自己的复仇计划。

终于有一天马某看到了一名打人者回到了家。

一想到行凶者还能回家而自己的孩子却再也回不来了,马某就留下了伤心且愤怒的泪水。

于是他当即引爆了之前偷偷埋在打人者家院子里的炸弹,一声巨响后火光照亮了天空。

以为复仇成功的老马准备开始报复下一个目标,却没想到自己制作的炸弹虽然看起来威力大,但其实并没有什么杀伤力,其家中的七人也只是受了重伤,在被送医抢救后都没有生命危险。

通过对院子里存留爆炸物的勘察警方很快就锁定了嫌疑人马某。

面对很快找上门的警察,早就对此有所预料的马某没有做任何抵抗,面对警方的询问,马某对自己制作炸弹报仇的事实也是供认不讳。

最终,法院以爆炸罪判处马某死刑!

看到这个结局相信很多人都表示无法接受!

行凶者最严重的也只是被判处了13年有期徒刑,而受害者一家却付出了最终父子双亡的代价,实在让人觉得难言公平!

这个结局从情理上来看可能确实不公,那么从法理上去审视又是否公正呢?

«——【·以案释法·】——»


1、几名行凶者打人致死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张某纠结的几名社会闲散人员对小马进行殴打并最终致其死亡,其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虽然几人的违法行为最终造成了小马的死亡,但是几人的目的并不是要致小马于死地。

最初几人只是想教训一下小马,但最终因为小马的伤势没有受到及时的治疗导致了其死亡的事实。

所以根据其违法目的进行判断,几人的行为还是应该归于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蓄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而其中特别说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加重论处。

本案中,虽然几人并没有想杀死小马,但其殴打的行为最终造成了其死亡,所以应当按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从重论处!

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对小马的殴打,但张某雇人打人的行为也已经构成犯罪!

即使其只是在幕后出钱怂恿几人对小马进行了殴打,犯罪行为是因他而起的,其想伤害小马的意图也未尝明显所以,应当认定其共同犯罪。但因为其并没有直接参与对小马的殴打,所以无法认定其犯有故意伤害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但其行为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蓄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加重情节,应当从重论处。

如果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最高会被被判处5有期徒刑。

2、同样参与了打人,为什么几人的判罚结果各不相同?

张某纠结了五名社会闲散人员对小马进行殴打并最终致其死亡,在落网后虽然全部被提起公诉,但几人的判罚却各不相同。

我们以判决结果为依据,从重到轻进行分析。

几人中仅有的一名年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是唯一的一名成年人。

考虑到其判断力和自制力应当已经成熟,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对造成的后果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属于刑法上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即需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所以对他的判罚也是几人中最重的,其被判处了13年有期徒刑。

另外的三名参与打人的人员年龄刚满14周岁。

法律对这个年龄段的刑事责任认定为:相对刑事责任能力,即需要对法律规定的几种危害性较大的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这其中就包括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

那为什么不同于上面这位年满18周岁的打人者,这三人只被判处了3年有期徒刑呢?

这是因为法律规定,虽然年满14周岁就要开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了,但对未满18周岁犯罪的,法院应当从轻处罚。

所以这三人占了年龄的“便宜”,得以轻判。

最后我们说一下另外的两名涉案人员。

其中的一名打人者未满14周岁。属于完全无形式能力人,即因为其心智和判断力尚未发育完全,不需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有刑事责任,所以免于刑事处罚。

而指使几人打人的幕后主使张某,因为其行为并不直接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其违法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几种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也需要承担的严重犯罪,所以即使其年满14周岁,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马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人员死亡,为什么最终却判处死刑?

几名将人打死的行凶者最高才被判处了13年有期徒刑,而为子复仇的马某最终却被判处了死刑,这是为什么呢?

其实原因很简单,虽然几名打人者对小马进行殴打并最终导致了其死亡,但其犯罪目的并不是要致人死亡,而马某为了给孩子报仇,从一开始的目的就是要致人于死地,二者的出发点是不同的。

而且马某自制爆炸物并引爆的行为比较恶劣。

不同于故意杀人罪具有特定的目标,爆炸罪虽然也存在特定的目标客体,但由于爆炸物的威力不能完全受到行为人控制,很容易造成其他不特定人群的伤亡。

这里其侵害的客体已经不单单是某个个体,而是公共安全!

所以,马某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可能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故意引爆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并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所以,虽然大家对马某都抱有些许的同情,但其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条年轻的生命就这样逝去了,同时毁灭的是一整个家庭,究其原因竟然只是因为几个孩子之间的矛盾,实在令人感到唏嘘不已。

也许小马父亲的做法在情理上能够得到大家的理解,但其极端的做法绝对不可取!

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几名行凶者没能受到应有的惩罚,但那也不能成为我们犯罪的理由。

如果没有得到想要的判决结果就可以用自己的方式去“审判他人”,那么法治精神何在?

如果每个人都以自己的方式去裁判他人,那么又和原始社会有什么区别?

虽然马某失去了孩子固然值得同情,但其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是绝对不能被允许的!

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欢迎来评论区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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