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虽皮试阴性输入头孢仍发生过敏,医方赔偿131余万元

一、治疗经过

2022年3月19日9时29分许,原告黄某英以”咳嗽、咳痰、头晕5天”入被告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84岁,咳嗽、咳痰,痰白色,质粘不易咳出,伴头晕头胀痛,身痛,畏寒,偶有盗汗,夜寐可,二便调。

既往有“慢性支气管炎”、“右肩关节积液引流术后”病史、“2型糖尿病史”、既往“青霉素”过敏史。予以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3g静滴Q12h抗感染、活血化瘀、护心、雾化止咳化痰、维持内环境稳定等对症支持治疗。

二、头孢过敏

原告于当天16时19分突发神志不清、呼之不应、喉中痰鸣、肢体抽搐,考虑存在过敏性休克,被告中医医院立即予以抗过敏、吸氧、补液等对症抢救处理后,于16时28分突发心率下降、神志昏迷、呼之不应、瞳孔散大,考虑心跳呼吸骤停,立即予以胸外按压、肾上腺素静脉推注强心、简易呼吸球囊辅助呼吸后予以气管插管接球囊辅助呼吸。

16时31再次复测HR0次/分,R0次/分,BP0/0(mmHg),SPO264%。患者甚至昏迷,瞳孔对光反射迟钝,持续心外按压及肾上腺素静推3分钟一次,并予以扩容补液、血管活性药物升压、纠酸等处理。

于16时46分心电监测:164次/分,R13次/分,137/46mmHg复查心电图:窦性心动过速,心动过速,下壁导联异常Q波?部分导联ST段改变:STI、aVL、II、aVF、V1、V2、V3、V4、V5、V6压低>0.05mv.房性早搏。考虑心肺复苏成功,告知患者病情危重,家属要求转入被告中医医院ICU进一步生命支持治疗。

三、过敏后治疗

入ICU后予以呼吸机辅助呼吸、静脉置管补液扩容、去甲+多巴酚丁胺升压、抗氧化、冰帽护脑、维持内环境稳定等对症支持治疗,再次告知家属患者病情危重,虽经治疗,但无法逆转其脑功能,再次心跳骤停、呼吸停止、心脑血管意外、心律失常、猝死、MODS等不可预料危及生命

四、转外院治疗

2022年3月19日转入x大学附属x医院,2022年8月4日出院。经x大学附属x医院诊断为:1.心肺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2.继发性癫痫;3.肺部感染;4.PICC置管术后;5.胃造瘘术后;6.低钾血症;7.消化道出血;8.尿路感染;

9.全身性感染;10.左侧小腿局部肌间静脉血栓形成;11.双肾囊肿;12.左肾小结石;13.膀胱右后壁增厚性质待定;14.双肺结节;15.主动脉瓣钙化并轻-中度返流;16.慢性支气管炎并肺气肿;17.念珠菌性皮;18.左侧3-7肋骨折(骨痂形成);19.左第2肋骨折可能;20.双侧胸腔积液。

五、患方观点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558802.85元。

六、被告中医医院答辩称

1、被告中医医院对原告使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是基于原告当时的身体状况、药理知识、皮肤试验等各种因素考虑的,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是符合常规的;

2、原告目前呈持续植物生存状态与自身疾病有很大关系,原告自身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且处于急性加重期,同时原告自身还患有脑部疾病(脑萎缩、脑白质疏松);

七、鉴定意见

2022年11月2日意见为:黄某英,男,1937年8月1日生,致残程度为一级。医方存在违反药物禁忌证使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的过错,其过错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黄某英发生过敏性休克并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完全。

八、庭审意见

原告黄某英在被告中医医院就诊时有既往青霉素过敏史,被告中医医院在明知原告有既往青霉素过敏史的情况下仍使用禁用的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造成原告黄某英发生过敏性休克并脑部缺血缺氧呈持续植物生存状态,存在过错医疗行为。本院确由被告中医医院承担本案90%的责任。

九、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判决,原告黄某英因本次医疗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457448.01元,由被告x县中医医院承担90%的责任,赔偿原告黄某英13117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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