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10月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

新快报讯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日前,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生效施行。《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一小时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至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和保障,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和条件。《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通过立法,明确了当人的生命健康与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财产保护面临冲突时,应当首先考虑人的生命健康,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作为代价。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依靠生产经营单位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条例》第四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为完善责任考核机制,《条例》在第五条中增设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纳入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的规定。其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需要。

餐饮行业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条例》针对容易引发事故的行业领域、危险作业和重点环节,通过立法强化安全管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提供安全保障。

为解决餐饮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监管部门不明确的问题,《条例》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实施监督管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火灾爆炸危险区域或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的,应当制定作业方案,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开具安全作业票证。未取得有效的安全作业票证,一律不得进行动火、有限空间作业。

此外,《条例》增设了多条内容加强对化工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规定化工园区应当根据产业特点、安全风险实际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公用工程和配套功能设施,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体系,实施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条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救援制度。为及时启动安全生产救援工作,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事故报告制度,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为查清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第五十九条要求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其中明确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详细分析事故原因,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同时,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闻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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