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法定年龄骑车上路 多名“心大”父母被约谈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王茸

近日,南京交警在道路交通安全夏季整治行动中发现,未达法定年龄骑车上路的情况有所增多,有的还伴有不戴头盔、走快车道等违法行为。交警同时发现,一些家长压根不了解未成年人骑车上路的法律规定,未引起足够重视,甚至不以为然。

13岁男孩骑车送12岁男孩去上课

7月26日上午,交警三大队民警在中华路长乐路路口执勤时,一名面庞稚嫩的男生骑着电动自行车从远处驶来,民警将其拦下。经询问,该男生还没满16周岁,因为出门上补习班要迟到了,父亲让他骑电动自行车,还叮嘱“骑慢点就行”。

收到约谈提醒后,7月27日,学生父亲王某来到交警三大队。他表示,他知道儿子的年龄还不能骑电动自行车上路,主要是怕上课迟到,才出此下策。民警对王某的行为予以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如此“心大”的家长不止王某一人。7月26日17时45分许,南京交警一大队民警在红山南路红山路路口执勤时,发现一名稚气未脱的男孩骑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缓缓行驶,且没有佩戴头盔。经了解,这名男孩还未满15周岁,电动自行车是他母亲的。随后,交警联系上该男孩的母亲,母亲表示,她知道孩子骑走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但并不了解必须年满16周岁才能骑车的法律规定。民警对男孩母亲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让孩子把电动自行车推至路边等待家长到现场。

7月4日傍晚,交警三大队民警在建康路执勤时,发现一男孩骑着电动自行车,后面还载着个男孩。交警赶紧将两人拦下。经查,骑车男孩13周岁,乘车男孩12周岁,后者母亲因为没有打到车,便委托13岁男孩送儿子去上课。13岁男孩一口答应,骑上家里的电动自行车就出发了。

家长主动开锁,让孩子骑共享单车

记者从南京交管部门了解到,每年暑期都是未成年人交通事故高发时段。2022年7—8月,我市涉及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总量有所提升,环比前两个月增幅达到44.5%。

今年,交管部门加大了对电动自行车各项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也包括未满年龄的未成年人骑车上路,整个7月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数量有所遏制,但较上个月仍增加了2起。

值得注意的是,未达法定骑车年龄的未成年人因生理和心理都不够成熟,缺乏足够的骑行经验,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7月19日早晨8时20分左右,14岁的刘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沿溧水魏家村附近的小路驶上老社线(农村公路),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刘某颅脑损伤,不幸身亡。经现场勘查,刘某不仅未达到骑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法定年龄,而且也没佩戴头盔。目前,该起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一边是血淋淋的教训,另一边则是家长的漠视。交警一大队一位民警告诉记者,他曾去玄武区某小学上过交通安全课,那是个4年级的班级,班上最大的孩子也就11岁。在课堂上,他问有没有人骑过共享单车,没想到全班绝大多数学生都举起了手。有学生说,他是用家人手机开锁的;还有学生说,父母帮他打开了锁,并和他一起骑车。民警又问:“车上有12岁以下未成年人禁止骑车的提示,你们没看到吗?”有的孩子回答没看到,但也有孩子回答:“爸爸说没关系,骑慢点就行。”

未成年人发生事故损害他人,家长担责

相关交警人士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12岁以下未成年人禁止骑自行车上路,但绝大多数家长或不知道、或干脆漠视。”这位交警告诉记者,一次他拦下一名骑共享单车的11岁男孩后,男孩父亲表示,他小时候骑车上街很平常,从不知道有这项法律规定。

交警提醒: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16至18周岁骑车不可以载人。根据民法典75条规定,大部分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完全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如果未成年人未达法定年龄骑车甚至驾车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因其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后果将由其监护人承担。

暑假以来,交警针对路面查处和交通事故中发现的未达法定年龄骑车上路的情况,不仅在现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还会重点做好家长的约谈提醒工作,社会、家庭携手合作,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

来源: 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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