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二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这个省这个县人,医生,住址:这个省这个市这个县王子镇南城路57号,公民身份号码:360000,联系电话:99999999999

被告:斐某3,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这个省这个县人,退休工人,住址:这个省这个市这个县仙女镇深山苗矿十分会住宅小区79号,公民身份号码:360000 1956 0929 0456联系电话:77777777777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这个县人民医院内科主任医师。被告2021年5月22日起因眩晕、行走不稳,在城东市向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做头颅磁共振显示:双侧小脑、双侧枕叶、颞叶,左顶叶多发性急性脑梗死。后于2021年5月31日转到这个县人医院内四科继续住院。2021年6月7日行脑血管造影,结果显示:1)右侧椎动脉颅内段重度狭窄(89.3%),2)左侧椎动脉颅内段闭塞。将造影影像及造影结果详细告知本人,并将造影影像资料等发给省诚大学八附院专家会诊,认为:在左侧椎动脉闭塞的情况下,右侧椎动脉出现重度狭窄,可能出现再次梗死或闭塞,从而导致基底动脉闭塞,基底动脉闭塞死亡率极高,有介入手术指征。在详细告知病情,经被告本人及其侄子同意并签字、按手印后,于2021年6月13日邀请了省诚大学八附院专家张得开副主任医师来我院为斐某3实施了右侧椎动脉支架置入介入手术(详见这个县人民医院院外会诊邀请函),术前专家再次跟本人及家人说明了手术必要性及风险,再次把造影影像向患者及家人示明。手术为局麻手术,术中不断与病人沟通,了解病人状况。支架置入后复查造影显示:支架贴壁良好,狭窄处改善98%。术后专家把支架置入后造影复查的影像也及时在介入手术床上让病人看过。患者症状明显好转后于2021年7月17日办理出院。2021年8月20日、2021年8月21日、2021年12月18日、2022年1月22日、2022年4月28日等时间,被告一直到这个县人民医院在原告处复诊,当时医患关系良好。复诊检查报告显示,被告术后脑梗恢复良好。

其后被告不知出于何种原因,突然翻脸,提出原告“夸大事实说病很严重,必须做动脉支架置入介入手术”等不实指控,2022年5月10日在某某网上传播,造成不良影响,侵害原告名誉。2022年5月30日这个县人民医院经调查和对斐某3网上反映舆情核实处置情况报告给这个县委网信中心以后,包括网信中心、这个县人民医院、深山苗矿居委会和原告等均找被告说明情况,指出被告术后对自身疾病及该疾病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自以为之前不做手术也可以是错误的认识。并且,术前原告及省诚专家都已与被告及其侄子充分沟通反复说明了病情,外请专家及手术均经被告和其侄子在书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认可。被告术后恢复良好、目前感觉良好,后循环多发性脑梗死经治疗及支架置入后脑血流进一步改善,残留的后遗症状轻微,说明手术是成功的。

但被告经手术将重大隐患解决后,撒泼无赖,使用造谣诽谤的方式要医生承担专家费用及手术费用等,被告行为完全是忘恩负义、过河拆桥的做法。本来,该手术为选择性手术:可以选择承担专家诊疗费用请专家下县手术;也可以转上级医院手术;也可以选择不做手术等。本案中被告选择请专家下来手术,手术前医院承担了告知义务,被告及其监护人均签字同意,是其真实意愿。患者病情严重与否、是否需要手术等都有严格的指征(指征通常就是所说的适应症,在做操作或治疗前,医生会根据患者的既往病史及相关化验检查,评估患者的具体情况,以决定治疗是否可行),专家也是在看过被告造影影像,符合介入手术指征及患者和家人同意的情况下才会下到县医院手术。不可能存在原告“夸大事实说病很严重,必须做动脉支架置入介入手术”就可以擅自手术的情况发生。虽然联系专家是原告联系的,但这种联系是治疗医院知晓和许可的,不是医师的个人行为,有会诊记录为证。另外,外请专家下到县医院手术及承担专家费用都是需要告知患者及需要患者同意的,专家出诊费用也是由患者家属直接交给专家,经管医生不予经手转交,这样的费用,怎么能向经管医生索讨呢?本案整个手术过程,被告为清醒状态,术前、术中及术后,专家都一直与其沟通,术中了解病人肢体状况,术后把支架释放后的影像用手机拍下在介入手术床上给病人看过。但被告在网文上竞说未见专家,假话连天。 这些情况,在跟被告反复解释和陈述清楚以后,被告还一而再、再而三在网上散布谣言,2023年6月20日被告又在某某网上继续散播谣言,侵犯原告名誉,带有明显的恶意。原告忍无可忍,只有拿起法律武器向贵院起诉维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某某网上撤销毁谤原告的网文、登载道歉文书,并要求被告象征性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1元。

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裁。

此致

这个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二三年八月九日

附:1、本状副本两份。

2、被告毁谤网文截图一组。

3、邀请外院专家诊疗(手术)知情同意书复印件一份。

4、神经系统血管造影、介入治疗知情同意书复印件一份。

5、Ⅲ级或植入类医用耗材知情同意书复印件一份。

6、这个县人民医院手术记录单复印件一份。

7、脑血管造影及介入治疗佐证图片一组。

8、被告在原告处复诊记录复制件一份。

9、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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