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判官”到底是个多大的官
近来读唐诗,发现诗词中多次出现“判官”这一官职,抱着好奇的心态,了解一下这“判官”到底是个多大的官职?具体负责什么?为什么很多人入仕后的第一个官职往往是任“判官”一职。

“判官”一职创于隋朝时,在唐宋时期的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下设有“判官”一职。有时担任临时职务的大臣也可自选从中级官员中选任官员来充当判官,并报中央政府批准,辅助管理,之后“判官”的权力逐渐加大。

由于各朝都有“判官”一职的设置,并且其职责各有不同,咱今天只就唐朝的“判官”略说一二。
唐朝时在各州府均设置有判官一职,也会选派京官充任,称"签书判官",简称“签判”。

用现在的政府机构设置来对应,“判官”是省级政府一级中的副职,相当于副省长(或省辖市副市长), “判官”是地方长官的下属,其主要的职责是协助地方长官处理日常政务。
唐代中后期,随着侧重军务的节度使逐渐成为地方行政长官后,节度使下属的幕府也就成为独揽一方军政大权的衙署了。幕府的权势很重,不可能事事亲力亲为办理,这就需要有一些协助办理各种日常事务的僚属,这其中就包括掌管兵马钱粮事务的“判官”。这些幕僚一般都由地方长官聘用一些文人担任,这也是科举落第的士子们入仕的一种途径。
可以说,“判官”一职,是唐朝文人入仕的一个重要途径,诸多诗人都有任“判官”的履历:
岑参,曾任大都护府判官;
王维,曾任河西节度使判官;
杜牧,曾任淮南节度使判官;
刘禹锡,曾任扬州节度使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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