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贷款还要刷流水?新疆公安提醒:小心“贷”出帮信罪

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 隋云雁报道)“无需抵押、不用担保、不看征信,只要银行流水达标即可贷款……”20岁的艾某在网络上贷款,不慎落入“帮信”陷阱。4月1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碾子沟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艾某流下悔恨的泪水。

3月12日,艾某接到自称是贷款公司“客服”的推销电话,“客服”告诉艾某,他的贷款资质审批已经通过,若银行账户综合评分能通过,公司即可放款。

艾某没有固定收入,因为信用卡逾期,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进行贷款。眼见有资金“主动上门”,他迫不及待添加“客服”微信,将个人信息发过去接受“评分”。

“客服”告知艾某,他的银行卡流水过低,需要“包装流水”才能放款,这一过程不需要艾某支付任何费用。艾某开心地答应配合。

“客服”说,将把“流水资金”转入艾某的银行卡,艾某再将钱转出到“客服”提供的账号内,这样就完成了“包装流水”的操作。

艾某与“客服”微信对话截图

艾某与“客服”微信对话截图

在“客服”的指引下,艾某将自己银行卡中进账的钱款分批转进“客服”指定的银行卡,9次“转进转出”共1.6万元,艾某不仅没有拿到贷款,他的银行卡还被冻结了。

艾某收到的“流水资金”其实是其他受害人被诈骗的钱款,受害人报警后,警方通过追查,发现钱款进入了艾某名下的账户。

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传唤配合调查时,艾某这才知道自己变成了“帮信工具人”。

公安机关依法对艾某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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