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执行申请,为何来自“已故之人”?

原创 熊凯 上海高院

编者按

数字法院建设是司法领域实现全面数字赋能、全程预警监测、保障适法统一、提升司法质效的一场重塑性变革。2023年以来,上海法院以场景建设、数字建模为重点,大力推进数字法院建设,开创审判工作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上海数字法院》专栏持续关注数字法院建设,讲述我们如何通过数字改革向“数据”要质量、向“技术”要效率、全方位赋能人民法院工作的故事。

熊 凯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我对数字法院的深度感知,是从一个“小灯泡”开始的。

那一次,我在查阅新立案件时突然发现,一起案件旁边亮起了场景应用“小灯泡”。“小灯泡”提醒我:该案件中可能存在申请执行人宋某已于2023年8月26日死亡的情形。

可是,我明明记得,案件卷宗记载,宋某在当年10月30日还签署了申请执行书和授权委托书,怎么会在8月份就已经死亡了呢?

我再次核对卷宗信息,发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执行材料齐全完备。虽然本案是由律师代为申请执行的,但申请执行书和授权委托书上都有申请执行人本人的签名。代理律师同时还提交了宋某的人口口卡信息,其中并未记载宋某死亡的情况。

宋某如果确实已经死亡,那么,这签名是哪里来的?难道是“小灯泡”出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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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丝剥茧寻真相

为进一步了解事情原委,我前往申请执行人居住地的派出所调查户籍信息。户籍登记簿上赫然记录着宋某已于2023年8月28日报死亡。

“小灯泡”没有出错!

我立即传唤该案的代理律师到法院接受调查。在核实委托代理权限时,该律师一再表示申请执行书和授权委托书均为宋某本人签署。这一回答,更加大了我的疑惑。我继续询问为何宋某本人未到庭,他又称宋某身体不好,无法出庭。

直至我出示了在派出所调取的材料,代理律师才吐露真相。他承认知晓宋某已经死亡,但为了避免权利继受可能带来的债权债务纠纷,以及变更主体在程序上的“麻烦”,加之对相关危害后果和法律责任不了解,于是抱着侥幸心理,拿着以前的人口口卡信息,希望可以蒙混过关申请执行。

弄虚作假被处罚

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当事人死亡即诉讼主体资格丧失,应当在确定权利继受主体后再行申请执行。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明知当事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隐瞒重要事实向法院提交其自行填写的委托材料,严重妨碍了案件的办理。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该名代理律师罚款1万元,并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求深化内部监督管理,强化执业规范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代理律师收到罚款决定书后第一时间缴纳了罚款,并作出具结悔过,“对于法院的罚款决定,我不持异议……我的行为扰乱了法院的诉讼秩序,犯错就要承担责任。”

而相关部门也根据司法建议第一时间开展了警示教育,同时细化内部合规监管,杜绝违规执业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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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场景破困局

经过这件事,我不禁感慨,幸亏有“小灯泡”及时提醒,帮助我们依法及时中断了案件执行进程,避免了错案的发生。

当事人主体资格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首先应当核查的重要事实。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不少案件都由律师等代理人代为出庭,法官单凭身份证件、个人口卡信息等难以及时知晓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以往的执行系统虽也会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检查,但多是以户籍信息为基础进行的查验,户籍信息更新滞后于实际死亡时间、已死亡未注销户口等客观情况的存在,都给主体资格审查带来了困难。

如何向大数据借力,破解这一难题?

上海法院建立了“自然人死亡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提示预警”应用场景,并嵌入立案、排期、裁判文书生成等节点,将当事人身份信息与上海市大数据中心的自然人死亡信息进行碰撞比对,如发现已死亡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情况,即在案件办理界面醒目位置以“小灯泡”的形式提醒,给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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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案件,单看卷宗材料,连我这个30年的老法官也可能发现不了其中隐秘的瑕疵,应用场景真的好啊!”事后,承办法官提醒我以后要常常关注“小灯泡”。

通过数字技术的运用,强化智慧执行,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为法官办案提质减负增效……我再一次深刻体会到数字法院建设的意义。

正是这一盏盏“小灯泡”,以数字法院建设之能点亮了上海法院工作现代化的道路。

原标题:《这份执行申请,为何来自“已故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