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梯纠纷中,梯闹败诉仅仅是因为反悔吗?
有这么一个反对加装电梯的人,强调“一开始就反对加装电梯(以楼房安全为由),保留好书面证据,加装电梯事情就停止了。即便到了起诉阶段,举证责任在加梯方”。“所有反对加装电梯败诉的,都是一开始就同意,然后又反悔,这是低层业主败诉的决定因素”。这个论调,在梯闹中有相当的“共振感”。

一、公示期明确反问题
公示期内无异议,很简单,按流程继续。如果公示期内有异议,也是按政府规定的流程办理即可,基本上都是“两调一诉”。注意:两调之后,街道即可盖章确认。如果反对者还是不服气,他可以去起诉。

二、加装电梯安全问题
且不说这个梯闹根本没读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定》,不了解加装电梯流程,还煞有其事一本正经地胡说八道,觉得自己飘起来了!
以上海市为例,业主申请加装电梯,首先,街道要查看上海市加装电梯地图,告诉申请业主“可以加装”或者“不可以加装”。如果是“不能加装电梯”,那就结束了,业主不必再做无用功。如果答复是“可以装”,也并不是梯闹想象的提交一张A四纸申请书就完事了。必须同时提交有资质方提供的“设计图纸”、“现场勘察报告”、“楼房安全评估报告”等等。
请问梯闹:政府先守楼房安全第一关,业主再守楼房安全第二关,这样加装电梯够不够安全?你们还想怎样闹?另外,如果缺少这些材料,可否审批/备案成功?

三、原告败诉原因分析
下面是江苏省高级人民颁布的典型案例:(本人提供给梯闹参考的案例)
该加装电梯项目在最初征求业主意见时,该单元12户业主(包括本案原告、一楼住户倪某某)均签字确认同意。倪某某在项目批准后,考虑到加装电梯影响自身采光、房屋安全等权益,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一审判决理由:加装电梯项目确认书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倪某诉讼请求。
(注:不少梯闹说加装电梯无法可依,那么请他们看看法院判决依据是什么?)
重点:二审认为,即便加装电梯符合法律规定,倪某合法权益仍应得到保障,出现侵害其权益的情形,倪某可依法予以主张。这表明:假如加装电梯侵犯了倪某合法权益,即便加装电梯是合法的行为,也并不影响倪某维权。
那么为什么二审为啥维持原判呢?。理由:常州市政府于2021年8月公布了具有溯及力的《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逐步完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尽量平衡、兼顾高楼层业主和低楼层业主的利益诉求,公平对待全体业主。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此可见:梯闹宣称“因反悔才败诉”就是扯淡,因为判决理由根本没提及“反悔”二字!
因此,“反悔”虽然违背道德,但是低层业主败诉是因为“加装电梯合法”,虽然对低层业主有影响,倪某也是依法维权,法院并不支持!(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话,低层业主有容忍义务)
四、一直反对,败诉案例

基本案情:甲、乙等12人与丙同为某小区三单元业主。为改善小区出行及居住条件,该单元业主向规划局申请加装电梯一部,并通过了审批。方案公示后,丙以加装电梯影响家里采光为由要求撤销规划意见,并在工程开工后,阻扰电梯施工,导致工程被迫暂停。无奈之下,甲、乙等12人一起将丙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本案中,无论是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户数还是专有住宅面积均在四分之三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加装电梯的要求。丙作为业主之一,理应受业主共同决定的约束。本案加装电梯后,对于整个单元业主的上下楼,特别是老人、小孩的出入,会带来极大的便利。因此,丙应本着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的精神对待加装电梯的工程,遂判决丙立即排除妨碍,不得对加装电梯行为予以阻止。
典型意义:崇德修睦、包容互让是构建和谐邻里关系的重要条件。相邻关系实质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延伸或限制,旨在调节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明确一方给另一方提供一定的便利,容忍因提供便利而给自己造成的妨碍。在利益冲突下,应该通过协商、权衡各方利益,按照“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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