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军人妻子同居生两个小孩子,却歪曲事实逃避处罚,法院重判

已婚男子钱某,那张嘴很厉害,说服了未婚女子陈某不顾他有家庭毅然决然和他发展成恋人关系,因为钱某誓言旦旦说会尽快离婚与她白头偕老。

但是能轻易背叛婚姻的男人说的话哪能那么轻易相信?几番周折陈某嫁给了现役军人,但钱某与陈某却心不死,旧情复燃,陈某竟然还背着现役军人与钱某生下两个孩子,当事情败露,钱某却辩称他与陈某仅仅是“通奸”,他认为对方拿他没办法。

(案件来源:环球网)

案件经过:

女子陈某也不顾亲朋好友的劝阻,一意孤行地投入了钱某的怀抱,陈某当初明知道钱某是已婚人士却依然不顾旁人的冷眼而与钱某在一起,其实很大原因是钱某的“钞能力”。

钱某为了追求自己心仪的女人舍得花钱,出手阔绰,同时他能说会道,总会有意无意间给陈某制造惊喜,钱某的浪漫以及恰到好处的嘘寒问暖让陈某天真的认为,这才是婚姻该有的模样。

钱某也给足了她拥有幸福婚姻的憧憬,钱某说陈某才是他的真爱,每一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两个人的共同愿望,他努力做现任妻子的思想工作,尽早离婚迎娶陈某。

嘴巴里甜言蜜语,账号上也没停着,给陈某转了一笔代表“一生一世”的账。

这糖衣炮弹砸得陈某晕头转向,男的的钱花在哪里,心就在哪里。

但是她哪里想到,那对钱某来说只是毛毛雨。

果然陈某慢慢发现了钱某的意图,他也仅仅和大多数背叛婚姻的男性一样,所做的一切只是迷惑她,以此达到占有自己的身子满足一己私欲而已,他怎么可能愿意放弃自己的家庭呢?

但是钱某却辩称他现在提出离婚,家产都得给他的妻子,那他拿什么去与陈某经营婚姻,要求陈某再等等。

面对钱某半真半假的话,年纪上来了的陈某也实在拖不起来了,在2015年最终她选择嫁给了现役军人张某,成为了一名军嫂。

但是与军人结婚是还有两地分居的心理准备的,如果不是真心实意地爱对方,想必很多女人都会考虑这个问题,很显然陈某与张某结婚并不存在多深厚的感情,她仅仅是为了结婚而结婚。

婚后张某回到部队,陈某在家与婆家一家人独自生活,时日一久,耐不住寂寞的陈某开始频繁往外面跑。

这时的钱某又再次联系上陈某,两人旧情复燃,钱某频繁出现在陈某的出租屋里,陈某也肆无忌惮地频繁出现在钱某的办公室与钱某发生性关系。

两人的关系从2015年持续到2018年,在这期间陈某生下两个儿子。

本以为有了孩子,陈某应该会与钱某少了往来,但事实上自从有了小孩之后来往更为频繁。

同时钱某经常在经济上给予陈某帮助,比如陈某的日常开销,甚至孩子上学,兴趣班等等他都会出资,但是只有他们两个人知道为什么会在经济上有频繁的往来,其中内情张某完全蒙在鼓里,陈某都会以各种名堂来解释钱的来出,张某也深信不疑。

丈夫张某看到妻子给自己生下了两个儿子,回到部队经常与战友说起,脸上满是幸福的笑。

但是随着两个儿子长大,问题却出现了,在2022年的时候就开始听到有战友无意的说到:“怎么两个儿子都不像你?”

开始他还没在意,一般而言,儿子都比较像母亲的嘛!

但是连自己最铁的发小也困惑,怎么哪看哪都不像他呢?

这时张某才警觉,不由认真观察两个儿子的轮廓,果然怎么看哪都不像自己呢?

他开始回想妻子平时的一些异常表现,以及近年来对自己的疏远,他怀疑是不是妻子对自己不忠,自己替别人养了孩子?

最终他偷偷带两个儿子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报告出来让他如同五雷轰顶,两个儿子竟然都不是亲生的!

张某异常愤怒,妻子陈某见事情败露,也不再隐瞒,直言两个孩子是与钱某所生,本打算只要张某没发现,那就这样过下去,既然已经都知道了,她也同意离婚。

张某想起这几年倾注在两个孩子身上的心血心像刀割一样,同时想到自己像个傻子一样被妻子与外人合谋欺骗,心里一团怒火难以平息,愤怒之下他直接报案处理,他要让对方付出代价。

最终在2022年6月张某与陈某离婚,同时张某把钱某告上法庭,要求以“破坏军婚罪”处以钱某刑罚。

但是钱某在法庭上极力辩护其与陈某并不存在同居的情形,他仅仅是与陈某发生通奸的行为,因此并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法律分析

本案中,钱某与陈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该如何评价呢?钱某辩称其与陈某是属于通奸,并没有“同居”更没有“结婚”的事实,因此并不构成“破坏军婚罪”,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破坏军婚罪定义:

行为人明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依然与对方同居或者结婚,构成破坏军婚罪。

本罪构成要件:

第一,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配偶(妻子或丈夫)。

第二,与军人配偶有持续性的同居行为,或者以不法手段蒙骗过关领取结婚证,或者并未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形成事实婚姻的。

本案中,钱某也就是抓住了构成要件的第二条的重点,只要控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陈某存在“同居”的行为,就无法定罪。

那么与现役军人配偶通奸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

答案是不构成。

通奸”与“同居”虽然也是男女双方是以发生性行为作为基础的两性关系表现形式,但是前者具有偶发性,隐蔽性,时间上的不持续;并且没有共同生活,也不会产生经济上的往来;

后者则有持续性,并且为了达到能频繁保持两性关系而公开或者秘密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同时也会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往来,或者有其他方面的特殊关系,一直贯穿整个不正当关系中,其对婚姻的破坏力远远高于前者。

因此在法律上,“通奸”是男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并不触犯刑法,只能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也只能在道德层面进行谴责。

本案中,钱某否认与陈某有“同居”行为,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是他的辩解是苍白无力的。

通过审理,多方取证,结合张某所提供的妻子的银行账号收款信息,聊天记录,亲子鉴定,并结合妻子与钱某共同进出的监控记录,可以合理地解释钱某与陈某“钱某与陈某关系密切,经济上互相帮助,是属于长期的,持续稳定的同居行为”。

同时,钱某明知道陈某的配偶是现役军人,依然与陈某保持不正当关系,甚至公开同居,并且不顾影响与陈某生下两个儿子,其行为恶劣,影响严重。

如何量刑:

《刑法》第259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应当立案。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本规定看,破坏军婚罪是比重婚罪判得严重,情节轻微的一般判决在一年以下,只有情节严重者会判处2年~3年之间。

本案中,钱某不但公然与陈某同居,还与陈某生下两个孩子,情节属严重程度,因此最终法院判决钱某因破坏军婚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陈某会受到各种处罚?
为了维护军人婚姻家庭的稳定,在“破坏军婚罪”的过程中,现役军人配偶一方一般不会受到处罚。
但本案中,张某与陈某离婚,张某为过错方,在分割财产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同时陈某的行为存在“欺诈性抚养”,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赔偿张某支付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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