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捕鸟进食?NO!小心“刑民”双罚

近年来,湛江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持续深入打好生态环境保卫战中,切实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为建设和谐美好的生态环境奉献检察力量。


非法捕捉野生鸟类,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11月份,康某在玉米地布置网具、鸟声诱捕器、遥控器等工具,据此来捕捉野生鸟类。11月24日现场收获鸟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其共捕获野生鸟类21只。


承办检察官在办理中发现康某狩猎期间,吴川市属于禁猎区,2019年至2023年均属于禁猎期。且经鉴定,康某非法捕获的蓝喉歌鸲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灰背鸫、东方大苇莺、小鹀、粟鹀、灰头鹀、褐柳莺、黄眉柳莺等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另有2只因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鉴定。“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犯罪嫌疑人康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向吴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破坏生物多样性,依法被追究民事责任!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办理康某涉非法狩猎罪一案中,发现康某非法狩猎野生鸟类的行为同时危害了生态环境,经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调查后,依法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经核算,涉案的19只确定种属和保护级别的野生鸟类总价值为8100元。故决定在依法追究康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吴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民事双处罚,刑事、公益检察齐守护!


最终吴川市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康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时判令其支付生态损失8100元,并在湛江市级以上级别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醒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买卖陆生野生动物,每个人应当增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抵制违法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吴川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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