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的司法认定(围标和其他串通投标的认定标准)
围标、串标的司法认定
(围标和其他串通投标的认定标准)
围标、串标的司法认定及法律责任(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系列01
【关键词】
串通投标 围标 串通报价 串通投标罪 中标无效
【全系列文章提纲】
一、围标、串标的认定
1.围标、串标的含义
2.围标的认定标准
3.其他串通投标的认定标准
二、围标、串标的刑事责任
(一)投标人之间串通(围标),哪些情形会构成串通投标罪?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哪些情形会构成串通投标罪?
提示:“招标人先内定了中标人再补招投标程序”的情形,值得讨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关键看其行为是否存在损害其他竞标人、招标方以及国家或集体利益。
1.其他投标人陪标,不存在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之说,不构罪。
2.其他投标人进行了实质性的投标,需要分情况讨论:
(1)“投标人被动参与”的内定型投标。无罪。
(2)“招标人与投标人共谋”的内定型投标。一般认定构罪。
(三)串通投标罪的入罪门槛/立案追诉标准
(四)公司构成串通投标罪,可通过合规不起诉出罪
三、围标、串标的非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1.其他投标人可作为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2.其他投标人可提起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
提示1:通过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其他投标人或有机会获得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
提示2:其他投标人的损失赔偿请求被支持率概率非常低,一般不建议进行此种救济。
【围标、串标的含义】
串标即串通投标,既包括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也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而围标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习惯叫法,围标是串标的一种形式,特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例如投标人让多个与其有关联的公司一同投标,操纵招标局面。
围标与串标的认定,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后文简称实施条例),其中第三十九、四十条确定了围标的认定标准,第四十一条则是规定了其他串通投标的情形。
【围标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其他串通投标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后文预告】
二、围标、串标的刑事责任
三、围标、串标的非刑事责任
(后文展开,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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