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的司法认定(围标和其他串通投标的认定标准)

围标串标司法认定

(围标和其他串通投标的认定标准

围标串标司法认定及法律责任(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系列01



关键词

串通投标 围标 串通报价 串通投标罪 中标无效



【全系列文章提纲】

一、围标、串标的认定

1.围标、串标的含义

2.围标的认定标准

3.其他串通投标的认定标准


二、围标、串标的刑事责任

(一)投标人之间串通(围标),哪些情形会构成串通投标罪?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哪些情形会构成串通投标罪?

提示:招标人先内定了中标人再补招投标程序”的情形,值得讨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关键看其行为是否存在损害其他竞标人、招标方以及国家或集体利益。

1.其他投标人陪标不存在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之说不构罪

2.其他投标人进行了实质性的投标,需要分情况讨论:

(1)“投标人被动参与”的内定型投标。无罪

(2)“招标人与投标人共谋”的内定型投标。一般认定构罪。

(三)串通投标罪的入罪门槛/立案追诉标准

(四)公司构成串通投标罪,可通过合规不起诉出罪


三、围标、串标的非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1.其他投标人可作为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2.其他投标人提起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

提示1:通过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其他投标人或有机会获得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

提示2:其他投标人的损失赔偿请求被支持率概率非常低,一般不建议进行此种救济。



围标、串标的含义

串标即串通投标,既包括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也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围标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习惯叫法,围标是串标的一种形式,特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例如投标人让多个与其有关联的公司一同投标,操纵招标局面。

围标与串标的认定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后文简称实施条例),其中第三十九、四十条确定了围标的认定标准,第四十一条则是规定了其他串通投标的情形。



围标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其他串通投标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后文预告

二、围标、串标的刑事责任

三、围标、串标的非刑事责任

(后文展开,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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