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的入罪进路
文 / 安远 田碧青
虚拟货币源起
虚拟货币与虚拟币虽一字之差,却具有两种不同属性。虚拟货币是具有货币交换属性的一般等价物,使用虚拟货币可以如同使用一国本币一样购买任何物品,而虚拟币是指在网络游戏中为增加游戏体验而开发出的游戏道具,离开游戏母体,虚拟币没有任何价值。并非所有的虚拟货币交易都构成犯罪。目前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主要是以虚拟货币作为媒介,充当其他犯罪行为的交易工具,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进而破坏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的行为。
2008年11月,一个叫“中本聪”的人提出了比特币虚拟货币的概念,由于比特币依据特定的算法在计算中生成,所以其总量有限,如同黄金一般,充当网络世界中的一般等价物。受供求关系的影响,比特币的价格会随之发生变化,但不受任何主权政府货币政策的影响,它最终成为一个看不见、摸不到,仅有一串数字代码的数字财产。受比特币产生的影响,出现了各类与比特币类似的虚拟货币产品,如以太币、泰达币、F币等,还出现了以虚拟货币为商品的交易平台,如欧意、币安等。2023年赵长鹏所创立的币安平台受到了美国司法机关的调查并缴纳了高额罚金,创始人赵长鹏被限制出境。虚拟货币具有的去中心化、匿名性、非接触性等特性,逐渐演变成为网络支付交易活动的媒介,成为其他犯罪行为转移涉案资金、规避打击的温床。
我国对虚拟货币交易自2021年开始采取全面禁止政策。2021年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10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与虚拟货币兑换、买卖、咨询等相关的业务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构成犯罪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进路
虚拟货币在刑事犯罪中扮演的是犯罪工具的角色,脱离了传统犯罪中使用实物进行交易,克服了交易资金转移、支付的缺点,使得交易更加隐蔽、便捷、难于侦查,帮助虚拟货币交易的人被称之为“工具人”。实践中一部分犯罪嫌疑人陷入了以虚拟货币为媒介的刑事犯罪中而不自知,见律师第一句就讲“我只是单纯的在买卖虚拟货币”,误以为自己所实施的是合法的交易行为。依据高发罪名,其具体犯罪手法如下: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打击电信诈骗大背景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为最高发类型犯罪,有大量年轻人涉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往往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发生认定难题,实施的犯罪行为方法较为类似,通常作案手法是:犯罪嫌疑人提供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收取上游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资金,而后将资金取出或直接在虚拟货币平台进行交易,将购买后的虚拟货币转移给上游犯罪嫌疑人,上游犯罪嫌疑人再将虚拟货币转卖变现,犯罪嫌疑人收取佣金,以此完成涉案资金由货币→虚拟货币→货币的转变。由于转移涉案资金的过程借助了虚拟货币交易,因此侦查机关无法在资金流转过程中确定涉案资金的最终去向,造成被害人损失无法挽回。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活动罪与帮信罪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对上游犯罪行为的明知程度、上游犯罪是否既遂,尤以明知程度的判断较为重要。通常来说,犯罪嫌疑人收取上游资金进行虚拟货币交易,银行账户被采取了冻结措施后仍继续操作;犯罪嫌疑人与上游犯罪嫌疑人私下串通交易或商议的佣金明显过高,远远超过正常交易佣金,在实务中均可以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对资金来源于违法犯罪所得是明知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
3、开设赌场罪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成立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往往是为赌博行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即赌客将货币兑换为虚拟货币,使用虚拟货币在赌博网站实施赌博行为,获利后再将虚拟货币兑换成货币,以此完成变现。我们以F币为例,赌客在Fpay平台上购买F币投注到赌博网站参赌,赌赢后再将F币放在Fpay平台上出售兑换成现金,以此完成赌博过程,提供F币买卖业务的个人一方面会赚取平台赠送的虚拟货币,一方面会私下与平台达成交易提成赚取佣金。由于Fpay平台的交易方式为匿名买卖,犯罪嫌疑人需预先与赌客事前串通或明知他人进行F币交易的目的为赌博,此时就为网络赌博行为提供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存在成立开设赌场罪的嫌疑。
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传销行为的参与者
传销活动以推销商品、服务、投资为名义,收取投资者的资金投入,而后发展一定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作为计酬依据骗取钱财。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区块链、虚拟货币等新型产品为诱饵,实则仍然依靠下线缴纳的资金供养上线的收益来维系整个传销骗局。
我们以某传销产品为例:传销参与人注册某传销平台后使用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USDT币(1U=1美元),将虚拟货币投资到传销平台收取收益,收益来源于推荐人数奖励后获得的奖励、日常在平台签到获得的奖励、团队整理收益获得的奖励等,由于没有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上层人员的分红完全来自于下游投资者的投资。这些投资到传销平台的投资者无法在传销案件中被认定为被害人,所投入资金及收益均被认定为违法所得而予以收缴,而传销平台的搭建者、运营工作人员则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末章
总结虚拟货币交易涉及刑事犯罪的风险来源:第一、对手交易资金的不确定性。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和有价值性决定了它可以作为一项资产进行持有和交易,由于存在虚拟货币的交易市场,持有者可以自由完成本币兑换,这就为大量的黑钱洗白创造了条件。你以为你是在进行正常的虚拟货币交易,但交易对手的资金很有可能来源于电信诈骗、毒品、走私、赌博等行为,与其进行交易在客观上帮助涉案资金的转移,造成公安机关侦查困境。第二、由于央行对虚拟货币交易采取严格措施,进行虚拟货币不仅违反民事法律更违法经济法律,所有对虚拟货币的兑换和交易平台的管理行为有非法经营之嫌,从源头为虚拟货币的交易划定了监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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