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丨丈夫生前借款购买保险,遗孀能否拒绝还钱

[案情]
苏某和比某系远房亲戚,苏某在2023年3月向比某借款2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并向比某出具了借条。不料,2024年4月苏某因病去世。比某持借条向苏某妻子索要欠款,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比某向巴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某妻子偿还该笔借款。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说法]
“丈夫在世时没有告诉我借钱的事,我不应该还款。”法庭上,苏某妻子辩称,自己对借款之事不知情,她认为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偿还。
负责该起案件的巴楚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阿尔孜古丽·阿卜杜热依木经过调查发现,苏某生前用这笔借款在某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去世后这笔借款的理赔款由苏某妻子领取并用于生活开支。
当事实摆在面前,苏某妻子这才对借条上丈夫的签名予以认可。经法官释法,苏某妻子也认识到,领取丈夫死亡后的理赔款,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苏某所欠的债务。
经过调解,比某考虑到苏某妻子独自照顾两个孩子不容易,且两家原来关系很好,便放弃支付利息的要求,只要求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即可,苏某妻子也同意尽快还款。
阿尔孜古丽提示,个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出借人要注意保存好相应证据,并尽可能采取转账方式支付借款,并保留催要借款的证据,以便在借款人不还款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借人要及时在借款期限内催要借款,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或因出借人死亡而导致债权无法实现。”阿尔孜古丽说。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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