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我县内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一、禁猎区范围和禁猎期
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杀害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活动。
二、禁猎对象
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青海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用猎捕工具
禁止使用一切猎捕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包括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气枪、土枪、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地弓、铁夹、弓弩、弹弓、钓钩、吊弓、吊杆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粘网(又名“捕鸟网”)、套(制作材料包括钢丝、铁丝、化纤等)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伤亡的制剂进行猎捕;禁止使用挖洞、捡蛋、捣巢、掏窝、设置陷阱、利用多媒体声控诱捕、设置电网电击电捕(包括电猫)和生物诱捕等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四、禁用猎捕方法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红外夜视捕猎、机动车追捕、犬捕、火攻、诱捕、烟熏、水灌、挖洞、网捕、设陷阱、捣巢、捡蛋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猎捕野生动物。
五、特殊情况
禁猎期内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禁止使用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等活动应当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影响野生动物正常觅食、栖息和繁殖。
六、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猎捕、杀害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发现受伤、受困、病弱的野生动物应当及时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猎捕、杀害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行为应当及时向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971-2725901 0971-2725610)
八、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
原标题:《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