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沃尔夫条款——锁住美国航天科技的枷锁

“沃尔夫条款” 的历史背景

  • 提出者的立场:“沃尔夫条款” 由时任美国众议院拨款委员会商业、司法、科学及相关机构小组委员会主席弗兰克・沃尔夫提出。他是一名共和党人,在长达 34 年的众议员生涯中,以强硬的反华立场和对人权问题的关注被人们熟知,不仅常年批评中国的 “人权问题”,甚至鼓吹与中国的贸易正常化是 “从根本上不道德的”。
  • 所谓的 “间谍” 事件推动:2011 年,以合同制形式受雇于美国航天局兰利研究中心的一名中国人在回国转机时被捕。沃尔夫向媒体宣传这名中国公民携带 “大量他或许无权支配的信息技术”,但最终没有查到任何证据。不过,沃尔夫借此莫须有的事件鼓动国会出台了禁止与中国进行航天合作的立法。
  • 美国对中国航天发展的担忧:当时,中国的航天技术不断发展,美国担心与中国的合作可能会威胁到其所谓的国家安全和技术优势。在这种背景下,美国试图通过立法来限制中美之间在航天领域的合作,以保持其在航天领域的领先地位。

“沃尔夫条款” 的具体内容

  • 禁止中美两国之间任何与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有关或由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协调的联合科研活动。这意味着中美两国的航天科研机构无法开展官方层面的合作项目,包括共同进行太空探索、技术研发、科学实验等方面的合作。例如,中美无法像其他国家间那样开展联合的卫星发射、空间探测等项目。
  • 禁止美国航天局所有设施接待 “中国官方访问者”。这一条款限制了中美两国航天领域官方人员的交流与访问,使得中国的航天官员、科学家等无法正常访问美国航天局的相关设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阻碍了双方在航天领域的信息交流与经验分享。

“沃尔夫条款” 的影响

  • 对中美航天合作的影响
  • 合作中断:“沃尔夫条款” 成为中美空间合作最大的障碍,严重影响了中美航天合作的顺利开展,使得中美两国航天机构交流几乎完全中断。原本可能开展的一系列合作项目被迫终止,双方无法共享资源和技术,这对于两国航天事业的发展都产生了不利影响。
  • 人才交流受阻:不仅来自中国的官员与科学家无法与美国航天局进行交流与合作,甚至在美国机构工作的中国籍研究人员、在美国学校学习的中国籍学生都受到殃及。这使得一些优秀的人才无法在两国的航天领域进行正常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限制了人才的发展和知识的传播。
  • 对美国自身的影响
  • 损害美国航天机构的自主权:该条款规定 NASA 和科技政策办公室主办的活动必须受到国会的全程监控,这严重损害了他们的自主权和主动性。NASA 在开展国际合作时需要考虑更多的政治因素,而不是单纯的科学和技术因素,这对于美国航天事业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
  • 阻碍美国航天技术的发展:中美两国在航天领域各有优势,合作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加速技术的进步。然而,“沃尔夫条款” 的实施使得美国无法充分利用中国的技术和资源,错过了与中国合作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美国航天技术的发展。例如,在月球探测方面,中国的嫦娥工程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美国无法与中国合作分享这些成果,也无法从中国的经验中学习。
  • 影响美国的国际形象:“沃尔夫条款” 的实施被国际社会视为美国的一种霸权行为,这损害了美国的国际形象,降低了其他国家对美国在国际合作方面的信任度。一些国家可能会对与美国的合作持谨慎态度,担心美国会以类似的方式限制与其他国家的合作。

“沃尔夫条款” 的危害

  • 不利于全球航天事业的发展:航天领域的发展需要国际合作,各国之间可以共同攻克技术难题、分享经验和资源,推动人类对宇宙的探索。“沃尔夫条款” 的存在破坏了这种国际合作的氛围,使得全球航天事业的发展受到了限制。例如,在国际空间站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美国的排他性政策导致中国被排除在外,这不仅影响了中国航天事业的发展,也对国际空间站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 加剧了国际间的科技竞争对立:“沃尔夫条款” 的实施加剧了中美之间在航天领域的竞争对立,这种竞争可能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重复建设。同时,这种对立的局面也不利于全球科技的发展,可能会引发其他国家之间的科技竞争,从而影响全球科技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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