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交通安全大于天 取得驾照请正当

为取得驾照,在练习驾驶技能考试时发现自己可能无法通过考试,或是心理素质不好,或是技能不够娴熟。故出钱买个保险?

近日,彝良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案,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20年向昭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因其心理素质差,可能无法顺利通过驾驶技能科目三考试,故在科目三考试前一天,通过其教练向考官支付了1000.00元,后在科目三考试过程中,其考官对他说“你的教练给我讲了,你考试会紧张,你不要把我当考官,就当我是你兄弟就可以了”,后原告上车顺利通过考试。案发后,昭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陈某通过贿赂的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许可为由,撤销其机动车驾驶许可,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陈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理后查明认为昭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撤销陈某机动车驾驶许可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数量增长迅速。机动车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交通运输工具,我们在享受出行便利的同时,也不容忽视其对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客观存在的潜在风险性。加强对机动车驾驶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是预防交通事故、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途径。否则,交通事故势必会肆无忌惮地危害公众安全和社会利益。我国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动车车型准驾行政许可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符合法定的许可条件、通过严格的驾驶技能考试才能从事机动车驾驶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确保机动车驾驶人符合法定驾驶许可条件,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道路事故安全隐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原标题:《【以案释法】交通安全大于天 取得驾照请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