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转城乡居民社保,有3个细节,很多人不明白
大家都清楚,2025年是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开局之年,其中法定退休年龄延迟和最低缴费年限延长,引发很多企业职工的高度关注,尤其是缴费年限很短或者年龄偏大的灵活就业人员倍感焦虑。对此很多大龄灵活人员认为续交灵活就业人员社保不大划算了,不如改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又叫城乡居民社保。
实际上,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转城乡居民社保,很多人不明白,尤其是以下3个细节,希望大家能正确认识。
第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转城乡居民社保,并非全额转保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是以上年全省城镇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合适的档次缴费的,缴费费率20%,其中12%计入统筹账户,8%计入个人账户。
比如一位灵活就业人员选择最低60%基数缴费,缴费基数4227元,月个人缴费4227×20%=845.4元,其中4227×12%=507.24元计入统筹账户,4227×8%=338.16元计入个人账户。
不过灵活就业人员在提出申请,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转入到城乡居民社保时,统筹账户也就是缴费基数的12%是不转移,而是转入缴费基数的8%,换句话说,每月个人缴费845.4元,其中507.24元充公了,而338.16元依然属于个人。
或许有人提出疑问,灵活就业人员都是自己全额缴费、压力很大,为什么不全转移呢?其实这是对统筹账户的不理解造成的,统筹账户是用人单位缴费,用于现收现付,其意义在于实现资金的互助共济,化解退休人员寿命较长或者养老金需求大时的资金风险。所以说,统筹账户不能转移,至关重要。
第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转城乡居民社保,有条件限制的
有的灵活就业人员认为社保不交了,那就能随时随地转入到城乡居民社保中来,这是不对的,比如说某灵活就业人员40岁了,要求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关系转移,万一40岁以后到某个单位就业了,那么如何接续社保关系呢?岂不浪费后面社保关系吗?所以说,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转城乡居民社保,是有条件限制的。
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达到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达到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前,不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同时规定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也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比如一位灵活就业人员1968年10月出生,延迟后退休年龄为61岁,退休时间为2029年10月,延迟12个月。那么在61岁前、2029年10月之前,不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当达到61岁、2029年10月可以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再假设这位灵活就业人员领取了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也就是说没有及时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这时因为个人账户已经结算了,无法接受社保转移金额。
第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转城乡居民社保,重复时段缴费要清退
由于城乡居民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难免出现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同一时段重复缴费情况,不过对于重复缴费,虽然社保系统允许这样的情况发生,但是国家是不支持的,因为在制度衔接时,重复时段缴费要前退的。
由转入地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1)确定重复缴费的时段,也就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月数;
(2)确定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年度个人缴费本金+年度集体补助本金)/12×重复缴费月数;
(3)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人。
所以说,不管是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转城乡居民社保还是城乡居民社保转灵活就业人员社保,都是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
综上所述
职工社保和城乡居民社保制度衔接,从政策来说是可以的,但是我们灵活就业人员在制度衔接时,提前注意社保费并非全额转移、条件限制、重复时段缴费要清退3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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