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中的难民要看自己的实际情况去维护,和安排。不能一味的接受,也不能不管。要不就是定时炸弹。我们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去有组织的管理。至于结束后那就是:每个难民都是独立的,他们都有自己的思考,这些我们就用不着替他们思考,但是如果我们是接收方就要考虑到对方的出发点,以及理念和对我们民族和国家的认同感了,我们不能光做好人,做个有智慧的好人。
战争中的难民怎么处置,结束后是回国还是加入别国国籍?
在这里,天真首先要强调的是,我们普遍认知的“难民”与国际法认定的“难民”是不同的。
我们普遍认为的“难民”,大多都是因自然灾害、疾病、战争而逃离家园的人。
而根据国际法,比如1951年版《日内瓦难民公约》的界定,“难民”是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其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见解或隶属于某一特殊团体遭到迫害,因而逃离了他/她的本国,并由于次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回国的人(因经济原因非法越境的“非法难民”不算此列)
到了1969年《非洲统一组织难民公约》和1984年在拉丁美洲通过的《喀他赫纳宣言》再次扩大了关于难民的定义,加入了“逃离战争或国内冲突的人”
我们普遍的认知和国际法的定义虽然看着差不多,但实际是有本质的不同的,我们普遍的看法是以“事实”为准则,也就是难民因各种危机逃离家园的,在“危机”解除后,理应返回家园。
而国际法是以“人道”为准则,也就是以“难民意愿”为准则,国际社会上关于难民问题有几项基本的“态度”。
首先是人道主义保护,也就是能管就管,能救就救。
其次是“不推回原则”也就是虽然是以“难民自愿归国”为第一解决办法,但实际如果难民不愿意回去,也没有很好的办法。
所以这也就是为什么,国际社会在接收难民问题上往往自相矛盾的原因,一方面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希望援助难民,另一方面处理难民问题很麻烦。
但是,这个很重要,为什么天真要说国际社会关于难民问题有几项基本的“态度”,而不是“原则”呢?
那就是,在地球上那个国家都不是大傻子,“难民”说句实话就是“包袱”,谁都不想要,出于人道可以救援、可以让难民暂时居留,甚至可以自主选择去留,但是,要是有接收国觉得难民不适合留在本国,“强制遣返”的话,除了“国际难民属”出来说几句不疼不痒的说辞之外,谁也没办法,这就是国际社会的基本“法则”,“自身利益至上论”。
所以,难民战争结束后自愿归国的,肯定是皆大欢喜,要是不想走的话,去第三国或者继续居留,也不是不可以,但还是要看接受国愿不愿意要了,摊上个狠的,比如“川普”这样的,直接遣返你,谁也没招!
这个问题不由得让我想吹一波我的导师,我导在去年学术论坛上有一篇文章叫《去国还家——二战后东南亚华侨的归国问题》。
我们来大体说一下这个问题:二战后,东南亚诸如缅甸,越南等国相继独立。这些国家独立后发现了一个非常难办的问题,华人华侨问题。这些华人有的是近代以来远涉重洋去谋生计的,有的是被澳门人当“猪崽”卖到东南亚的,有的是被日军抓去做苦力的。由于那时候,大家都没有国籍概念,二战独立以后,这些国家开始对国籍身份进行了一次确认(也就是“确籍”)。在这次“确籍”过程中,很多当地人为了霸占华人财产,诬告华人是战争难民,要求政府进行遣返。所以,当时华人在东南亚可以说真的很惨。
回过头来说中国方面,当时的中国好不容易从抗日战争中走出来,又经历了三年解放战争。解放战争后,由于敌特活动猖獗,我们不断加强对入境人员的审查。很多材料不充分的人,被拒之国外。当时这些华人没有国家认同他们,没有地方接纳他们,很多华人沦为苦力,沦为黑户,做起了毒品,卖淫等等脏活。这也为近代东南亚排华事件埋下了隐患,华人跟当地人之间就存在着很深的矛盾。
一直到国内剿匪完成,政局稳定才接纳了一些华人归国。但也仅仅限于,有亲人证明,有户籍资料可查的人,大多数的华人还是滞留海外。
最后,想吹一下自己导师爸爸的思想。为什么叫“去过还家”,纵观近代以来,中国人漂洋过海,在南洋立足,已经把异国他乡当成自己的祖国了。但在这次整治浩劫中,他们不得不离开他们生长的国家,回到祖先生活的家园,但这一条路又满是血泪。读起来,不仅仅是学术问题,更像是一个国家认同的追问,令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