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106年,武帝下诏划分全国为十三州部,即冀州、青州、兖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州、司州等十三州,每州为一监察区设刺史。《汉书.武帝纪》载“初置刺史部十三州”,自此刺史一职正式应运而生。
刺史制的前身
刺史缘于秦朝的“监御史”一职,《汉书·百官公卿表》载“监御史,秦官,掌监郡,汉省。”。众所周知秦始皇统一全国之时,废分封制而行郡县制,在当时始皇将全国的划分为三十六郡,而每郡置郡守、郡尉等官职。同时在当时始皇帝为了防止这些郡守、郡尉做出欺君瞒上,违法乱纪的事情,他在设立郡县制的同时,还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地方监察制度。
即在三十六郡专门设立监御史一职,他们不管军不管政,唯一的职责就是负责监察郡守、郡尉等郡官(监御史一般不会对县级官吏进行监察,县级官吏的监察事务由郡守负责),防止他们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出现不妥之处,如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但是需注意他们只有监察权,而没有执行权,一旦他们发现郡守等郡官有问题,他们只能向皇帝,或者御史大夫汇报,然后由他们来决定该如何处理。
当然秦朝的监御史除了有监察的权力,有些监御史还有其他的一些权力。如向皇帝推荐人才,当年萧何在做泗水卒吏的时候,《史记》载“秦御史欲入言徵何”。如兴建水利,历史上最为知名秦朝三大水利工程之一的灵渠就是始皇帝让一个叫禄的监御史负责修建的,《淮南子》载“使监禄无以转饷,又以卒凿渠以通粮道”。再比如领兵作战,在秦末由于战事频繁,所以有些时候监御史也会领兵平乱,《史记.曹相国世家》载“攻秦监公军,大破之”。
当然以上的某些权力都是在特殊的情况才被皇帝赋予的。正常情况下监御史的职责就是监察和举荐人才。而之后随着秦朝的灭亡,监御史一职也曾经短暂的废除过。
刺史制的雏形
公元前202年刘邦登基称帝,建国“汉”,而随着汉朝的建立,秦朝所流传的一些制度也随之被废除,其中就包括监御史制。在当年始皇帝设立监御史本就是因对地方的官员不信任而设立的,而在此时各地的官员基本都是跟随刘邦南征北战的功臣,所以此时设立这个职务容易引起功臣们的不满,再加上在当时大汉百废待兴,很多时候不能太限制地方官员的权力,需要他们集中精力去恢复各地的经济。
也就是如此最终在监御史一职被撤销,不再设立。但是到了汉惠帝事情,由于大汉立国已有数十年,曾经的功臣们或死,或老很大一部分都没有在地方上任职,而就是如此地方上的官员可以说与皇帝就只有纯粹的君臣关系。所以此时汉廷有必要去加强中央政府对于地方上的监管,最终惠帝决定恢复被废除的监御史一职,且惠帝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监御史的职权。
在当时惠帝专门让人编撰了《监御史九条》这一地方性的监察法规来明确监御史的职责和权力。《唐六典》载:“惠帝三年,相国奏监御史监三辅、郡,察以九条,察有司讼者,盗贼者,伪铸钱者,恣为奸诈论狱不直者,擅兴徭役不平者,吏不廉者,吏以苛政故劾无罪者敢为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者,非所当服者,凡九条。”。也就是说此时的监御史不再是局限于只是监察郡守等郡官的行政事务的处理,而是有权调查冤假错案,官员贪污,官员擅自使用民力,官员苛政等一系列的事情,并可纠察一切的不法行为。
而且在当时惠帝还规范监御史的汇报机制,惠帝规定“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还监。”,也就是说之后的监御史必须每月到京城汇报所监察郡中的一切情况,包括刑讼、吏治等情况,后到十二月才能回归驻地。此外,惠帝为了防止地方上的监御史与地方官员相互勾结,他还规定监御史必须两年更换驻地,即“监者二岁更之”,以此来杜绝监御史会同地方官员欺上瞒下的情况的出现。
但是就算如此防范,在当时全国还是出现了监御史与郡守相互勾结的情况,即使有些监御史不与郡守勾结,其本身也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况,亦或怠政的情况。再加上由于监御史在地方上并没有能够监督他的人的存在,所以在惠帝后期监御史目无法纪的情况越发的严重。直到文帝时期朝廷最终决定改变此现状,文帝十二年,汉文帝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的名义设立了一个全新的地方监察制度,即丞相史出刺制度。“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也就是说为了这个制度就是专门为监察各地的监御史而存在的。
《汉旧奕》载“东曹九人出督州为刺史”,也就是派九位丞相史前往豫、青、徐、扬、荆、梁、冀、雍、兖等九州,每一个负责监察各州辖下的所有监御史。而丞相史出刺制就是后武帝所实施的刺史制的雏形。
刺史制的诞生
上面已说了在文帝时期由于监御史的无人监管,所以文帝一朝就在监御史制之外另外设立了丞相史出刺制来制约着监御史。但是事实上在实施的时候,其实丞相史的职权是跟监御史有重叠的,再加上在文帝时期经常出现丞相史与监御史相互扯皮的情况,已经严重的影响到地方上监察制度的实施。
同时武帝时期经常出现武帝巡视天下的时候,一些贪官纷纷逃离,亦或自杀的情况。据《史记·平准书》载“天子始巡郡国,东渡河,河东守不意行至,不办自杀。行西逾陇,……陇西守自杀,……新秦中或千里无亭徼,于是诛北地太守以下”。从这段记载就可以看出当时整个天下吏治已腐败到极点,而地方官员如此的腐败,但武帝却几乎没有从监御史和丞相史汇报中看到一丝的记载。
由此武帝已深知监御史制和丞相史出刺制已经不适合在设立,可以说这两个制度已经烂到了极致。最终武帝在公元前106年决定废除监御史制和丞相史出刺制,改而建议了一个全新的监察制度,即刺史制。武帝将除京师七郡外,在全国设立十三个监察区,每区设刺史一人,负责监察所在州的郡官员和郡事。
刺史的职权
刺史的职权在西汉多有变化,甚至连官职名都经常改变。武帝时期初立刺史一职的时候,它的职责如同《汉仪》载“到所部,郡国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察六条。”,也就是刺史的职责就是监察所规定的六件事,那都是哪六件事呢?
其一、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即监察地方的豪门士族,有没有出现鱼肉乡里,强取豪夺地方上百姓的土地,亦或恃强凌弱的。
其二、二千石不奉诏,遵旧典,倍公问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即监察地方二千石的官员有没有遵守典籍办事,以权谋私去祸害百姓,亦或者是贪污受贿的。
其三、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历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实讹言。即监察地方二千石的官员有没有徇私枉法,有没有依法断案,亦或者有没有用暴政来祸害百姓。
其四、二千石选署不平,阿附所爱,敝贤宠玩。即监察二千石官员在替朝代选拔人才的时候有没有徇私舞弊,有没有“举贤不避亲”。
其五、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任所监。即监察二千石官员的子嗣有没有仗势欺人的,有没有知法犯法的,亦或欺行霸市的。
其六、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即监察二千石官员有没有和地方豪强勾结,然后欺行霸市,鱼肉乡里的。
可以说在当属设立刺史制的时候,武帝就弥补了之前所废的监御史制和丞相史出刺制的不足之处。它即明确了刺史的职责,同时也避免了刺史对于地方正常行政事务的干扰。此外,在设立这个职务的时候,武帝也另外的做了一些巧妙的安排,首先刺史不归丞相管辖,而是归御史大夫,以此避免了丞相对于地方上的一家独大。同时刺史的俸禄也很低,只有区区的六百石,但是这样设立的好处就是往往这些官阶低下的刺史会为了升职而更加努力的去监察地方的事情,因为在当时刺史唯一能升职的机会就只有干好监察本州事务的事情才可以。
就这样直到西汉成帝时期,刺史制都很好的在全国实施着,不过在这个时候刺史的职权虽未改变,但官职名却改成州牧了,而俸禄也变成了二千石,据《汉书·成帝纪》载在公元前8年十二月成帝“罢部刺史,更置州牧”。而后在汉哀帝建平二年,州牧又被废除重新改名为刺史,同时俸禄也降低,不过在元寿二年又重新改回了州牧,俸禄也变回了二千石,但职权却自始至终都没有变。
当然刺史在地方有时候也会如同之前的监御史一样,有时候皇帝会给他们派一些其他的任务。比如镇压地方上叛乱,如宣帝时期冀州刺史张敞“敞以耳目发起贼名区处,谋诛渠帅。”。又比如安置流民,如元帝时期由于流民迁移到幽州的越来越多,所有有大臣就奏到“举奏刺史二千石劳徕有意者,言勃海盐池可且勿禁,以救民急”,而成帝最终也应允许。
总得来说刺史(州牧)的最重要的职权就是监察地方,而其他的一些事务就全看皇帝怎么安排啦。比如皇帝像安抚地方的少数民族,他想让刺史去就刺史去,想让太守去就太守去,这些全凭皇帝的意思。而到了新莽之后,州牧的职权就完全变了,变成地方的军事长官,而到了东汉末年灵帝时期州牧更是变成了掌握一州混军政大权的最高长官,当然这一切都是后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