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中学的做法是违法行为。
首先,老赖和老赖子女是不能划等号的
杨白劳欠下了黄世仁的债,杨白劳就有了不良记录,但是,杨白劳的不良记录与杨喜儿是没有关系的。如果杨白劳去你那儿上学,你完全可以以信用问题拒绝接收。而现在,上学的是杨喜儿而不是杨白劳。杨喜儿没有不良记录,你学校凭什么将一个没有过不良记录的孩子拒之门外呢?有没有法律依据?
《义务教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不管是老赖子女还是非老赖子女,在享受义务教育方面,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该学校拒绝老赖子女入学,显然是与《义务教育法》相抵触的。根据上位法大于学校制度的原则,该校的这个制度是无效的。
第二,学校制度应以相关法律为基础,不能想当然
学校制度应该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不是校长一个人想起什么,什么就成了学校制度。这样的制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出了事,拿这样的制度出来一点用也没有,平时可以用来吓唬吓唬老师和学生,关键时刻是没有用的。
现在提倡依法治校,这里的“法”包括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但是,制定这些规章制度的时候,一定要与上位法接洽,有法律和法规为其背书。这样,学校的制度才真正有效力。
第三,有的老赖或者有点冤
昨天去银行,有一个客户问大堂经理,看看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能不能消除。大堂经理说不能消除,只不过有的银行贷款只查你近三年的记录,所以影响不大,但是,也有查全纪录的,那就没有办法。
而这位客户仅仅是因为信用卡有2元忘了还了,就有了一次不良记录。而且这种记录好像不是记录一次,你下个月不还再记一次,一年不还,就是12次不良记录,这就成了老赖了。
如果仅仅因为与某个企业(银行)打了这么点交道,就影响到很多事情,那么,这对于很多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
总之,现在已经没有父债子还的说法,谁犯下的错,谁来承担,与别人没有关系。如果谁拿这个来说事,那就是与现行法律过不去,受害的一方是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