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法官”宣判:支持该男子的上诉请求!虽然社会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但该女子道德败坏婚前和别人怀孕对该男子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及打击无法弥补心灵上的创伤。男子宽容大度只求离婚应给予支持,没有扶养非亲女儿的义务。被告还有什么要陈述的吗?不知声就代表没有,宣布离婚成立!你的东西你拿走!他的东西归他,婚后财产自己协商。啥?房证写了你的名字你想分房产?打住!写你名字的最终目的是等老了一方离世就不用过户了,现在与你没任何关系,不用想的太多死了这份心吧!你找孩儿他亲爸去理论吧。退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虽然这处情况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六大理由之一,但如果男子坚决离婚,法院如果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但离婚案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之规定,法院应先进行调解,根据调解情况及庭审情况,法院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另外,因女儿与男子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离婚后男子也不用支持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