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后父亲去世,继母找到在外打工的小陈,要求支付赡养费。小陈对继母有赡养义务吗?诉邦律师张莹: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存在权力义务关系,适用本法的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离婚时双方明确约定继子女由生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无权继承继父母遗产。
【分歧】 关于本案中张某与继子揭某无血缘关系,是否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张某能否要求继子揭某履行赡养义务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基础首先是姻亲关系,如果继父母和亲父母离婚,作为基础关系的姻亲关系不存在,则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也不复存在,那么
现因感情不和,李父起诉要求和张女士离婚,并诉请张女士承担李某的抚养费。李某虽然不是张女士的亲生儿子,但是李父与张女士办理结婚后,李某也随父与张女士一起组建新的家庭,共同生活在一起,李某与张女士之间已经形成了拟制血亲继母与继子关系,这种关系在法律上等同于母子关系,张女士对继子李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