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主体不适格”?我们先要了解什么是“主体适格”。所谓“主体适格”,即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正当当事人才受法院判决的拘束。反之,“主体不适格”或称主体不合格,即在法律关系中,参加人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要件或成立条件。
郝绍彬 刘用辉 来源:人民法院报。陈焰与任凌、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国际仲裁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湛仲字第2349号仲裁裁决,确定任凌、王浩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焰借款本金人民币27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仲裁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