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东骏在《婚姻缔结之际的损害赔偿责任》一文中,分析了《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缔结之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界定了该种责任的性质、归责、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阐明了其与其他相关责任的关系,说明了该请求权的行使及其效果,对正确适用婚姻缔结之际损害赔偿责任具有重要价值。
在离婚时,女方往往是处于一个弱势地位,那么在哪些情形下,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进行补偿或者赔偿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